日前,《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印發,并將于11月25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省首部省級層面關于公共數據管理的政府規章,《辦法》有諸多制度創新,包括國內首次明確將公共服務供給方數據納入公共數據范疇、首次在省級立法層面真正落實“一數一源”、首次明確數據交易標的等。
“這些制度創新將有效解決基礎數據重復采集、數據匯聚路徑不清晰、數據質量問題難以追溯等難題,進一步促進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特別是通過管理職責劃分、安全責任劃分、明確法律責任,從制度上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數據充分共享奠定了基礎,對提升數字政府建設水平,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具有現實意義。”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局長楊鵬飛說。
擴大數據采集、匯聚范圍
助力實現高質量公共服務
政府部門的數據共享和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備受關注。2020年,《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印發,明確要求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研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范。同年,廣東被國家確定為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試點省市之一。
試點工作的首要內容,是建立公共數據管理制度。必須通過制定政府規章予以明確規范,才能有效推進和落實公共數據管理各項要求。廣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適合我省具體實情、有利于促進公共數據依法管理和應用的政府規章。在此背景下,《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應運而生,積極先行先試——
針對長期以來公共數據范圍不清晰的問題,《辦法》指出,“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
這是國內首次明確將“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數據,納入公共數據的范疇。比如,水電煤氣、交通等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信息記錄就屬于公共數據范圍。
“與以往規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務數據’相比,‘公共數據’的概念擴大了數據采集、匯聚的范圍,不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質量公共服務、提升治理能力,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方便;同時,對于有效推動我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促進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都將發揮重要作用。”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說。
在省級層面立法上落實“一數一源”
從源頭確保數據權威真實
“一數一源”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共享基礎數據的基本原則,目的是保障每一條基礎數據都有且只有一個法定的采集機關,該機關要為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但是這條原則真正落實起來并不容易。”劉文靜提到,《辦法》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所設定的權限,逐一梳理了自然人基礎數據、法人和非法人基礎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的采集、核準與提供的權力與責任。
比如,《辦法》明確,戶籍登記數據,由公安機關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數據,由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衛生健康數據,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保障數據和最低生活保障數據,由稅務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負責;教育數據,由教育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負責。
“這項原則通過《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首次在省級立法中真正落實到位,為實現公共數據的全生命周期監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劉文靜說。
此外,為解決公共數據更新不及時、數據質量不高等問題,《辦法》還明確對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該目錄應當包括公共數據的數據形式、共享內容、共享類型、共享條件、共享范圍、開放屬性、更新頻率和公共數據的采集、核準、提供部門等內容。
關于共享類型,《辦法》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可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向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申請并獲取,目前數據共享平均耗時為20多個小時。
僅能夠提供給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數源部門在接到共享請求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則不予共享。
首次明確數據交易標的
建立數據授權機制
在應用層面,近年來“數據交易”在各種層級的立法和規范性文件中頻繁出現,但對交易的標的始終缺乏較為清晰、明確的闡述。此次《辦法》在國內立法中首次明確,數據交易的標的是通過科學研究、產品研發、咨詢服務、數據加工、數據分析等創新創業活動產生的數據產品或者數據服務。
“關于數據交易標的這一完整和清晰的規定正面回應各界的期待,有望在促進數據交易依法、安全、有序地開展方面為全國作出示范。”暨南大學信息科學技術學院副教授、數據挖掘信息化專家龍舜說。
同時,《辦法》密切銜接《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關于個人信息處理權限和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規定,在省級層面首次確立數據主體授權第三方使用的機制,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的敏感數據或者相應證照經數據主體授權同意后,可以提供給被授權的第三方使用”。
確立數據交易合法標的、明確數據主體使用權和數據授權有關規定、推動建立數據交易平臺,廣東在這幾個方面的創新,逐步搭建起數據要素高效有序流通的“四梁八柱”。基于此,廣東省正積極探索以公共數據資產憑證化助推數字經濟發展。今年10月16日,廣東開出全國首張公共數據資產憑證,接下來,省內通過首輪公共數據資源普查匯聚的285億條“沉睡”的公共數據,都有望被徹底喚醒。
《辦法》還對粵港澳大灣區公共數據流通作出規定,提出推動建立粵港澳公共數據流動相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此前,廣東已進行初步探索,粵澳健康碼互轉互認便是其中典型案例:從粵澳口岸進入廣東省的人員,在個人授權的基礎上,可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康碼”轉換成粵康碼,憑綠碼通關;而從廣東省進入澳門的人員,也可授權將粵康碼切換澳康碼通關。作為探索公共數據資源在大灣區內依法流動和有效應用的成功案例,粵澳轉碼具有復制推廣價值:基于數據主體授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企業之間有望實現對被授權的數據的規范化、憑證化應用。
關于如何保護數據主體權益,《辦法》從數據使用權、數據安全、數據授權、爭議解決等多方面進行了規定,并細化了公共數據處理各階段各環節的數據安全責任,確立了政府對數據交易的監管職責,為公共數據安全流動提供了制度保障的基本框架。
【亮點】
《辦法》三大制度創新:
●在國內首次明確將公共服務供給方數據納入公共數據范疇。
●在國內首次在省級立法層面真正落實“一數一源”。
●在國內首次明確數據交易標的。
從定義上看
針對長期以來公共數據范圍不清晰的現狀,《辦法》在國內首次明確將“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數據,納入公共數據的范疇。
《辦法》擴大了數據采集、匯聚的范圍,不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質量公共服務、提升治理能力,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方便。
《辦法》還將有效推動我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和促進數據要素的市場化。
從管理上看
《辦法》在我國首次在省級立法中真正落實“一數一源”原則,這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共享基礎數據的基本原則,目的是保障每一條基礎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采集機關,該機關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從應用上看
《辦法》首次明確數據交易的標的是通過科學研究、產品研發、咨詢服務、數據加工、數據分析等創新創業活動產生的數據產品或者數據服務。
《辦法》正面回應各界的期待,有望在促進數據交易依法、安全、有序地開展方面為全國作出先行示范。
《辦法》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的敏感數據或者相應證照經數據主體授權同意后,可以提供給被授權的第三方使用”。
基于此,廣東省正積極探索以公共數據資產憑證化助推數字經濟發展。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