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
答:我國《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對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數據安全風險防范、個人信息處理等作出了基本規范,地方也應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對本地方的數據運行規則作出更具體、更詳細的操作性規范。
《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起草工作開展之時,廣東尚無針對政務數據或公共數據管理的法規、規章。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僅從數據目錄建設管理、共享平臺管理等某一角度進行規范,或僅對公共信用數據等某一類數據的管理做出規定,并未對全省政務數據管理工作進行系統性、統籌性的全面規范,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和電子檔案的使用和規范性要求仍需明確,在實際數據管理工作中,也面臨著公共數據管理權責不清晰、水電煤氣等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數據匯聚困難等問題。
廣東省在數字政府改革建設之初,就提出重點在管理體制、建設模式、運行機制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實現從單一系統建設向大數據建設轉變,建立以大數據驅動政務創新的信息化建設新模式,構建一體整合大平臺、共享共用大數據、協同聯動大系統,高標準打造廣東數字政府,推動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為全面深化廣東數字政府改革建設,以規范的數據管理推動公共數據的合法使用和開發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實現與民便利和造福社會,立法團隊在吸收國內外以及全省公共數據管理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對公共數據采集、流通、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方面進行規范。
二、《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有何創新亮點?
答:這是廣東省首部數據層面的政府規章,為規范公共數據管理,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主要有以下制度創新:
一是將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納入適用范圍,在國內首次明確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在實施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數據納入公共數據范疇。
二是在省級層面,將國家要求的“一數一源”探索落地,按照一項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數源部門的要求,分類確定了基礎數據的采集、核準和提供部門。
三是明確數據交易的標的,數據交易是具有數據增值服務性質的數據產品或者數據服務的交易,政府通過數據交易平臺加強對數據交易的監管,彌補了以往政府監管的空白。
四是建立數據主體授權用數機制,明確商業秘密、個人敏感數據經數據主體授權后,可提供給被授權方使用。
三、《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將解決哪些群眾辦事中的痛點、難點?
答:一是數據主體授權的用數模式,既方便群眾,又方便企業,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落到實處。以關愛留守兒童為例,為解決廣東省東莞市工廠多、外來人員多、留守兒童多的問題,廣東省東莞市通過粵省事小程序,結合授權用數模式,為群眾提供留守兒童信息預錄服務。該服務調用了“民政部全國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查詢服務”數據服務接口,實現在線查詢及核驗全國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為東莞市政府關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提供了支撐。
二是《辦法》在重點領域數據應用,既便民又可減少浪費,達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提升。以“電子證照授權用證”[ 電子證照授權用證是指持證人在服務端選擇事項辦理所需的證照列表,進行授權操作,電子證照系統生成授權碼。事項辦理業務系統掃碼獲得用戶授權,基于用戶授權調電子證照系統,獲得授權的證照信息服務,實現電子證照應用。]為例,目前電子證照已應用于銀行、旅游、通信、酒店、水、電、燃氣等7個行業,共計45835個事項及社會化場中,累計調用電子證照44.9億次。例如,在銀行用證場景中,群眾在辦理銀行賬戶開立、簽約、投資理財、信貸評估等銀行業務時,可通過粵省事小程序授權銀行調用居民身份電子憑證等電子證照,減少群眾辦事前需準備的材料,提高銀行業務辦理效率,目前群眾可在交通銀行廣東省分行通過“電子亮證”辦理有關銀行業務。另外,在酒店用證場景中,公安廳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已與省政務大數據中心對接,通過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的電子證照服務,群眾在省內三星級以上酒店及部分民宿辦理入住手續時,可使用居民身份電子憑證,無需提交實體身份證。
四、《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對廣東的市場主體和產業發展有何積極影響?
答:《辦法》的實施將從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據要素市場化兩方面影響廣東市場主體和產業發展。一是《辦法》將電力、水務、燃氣、通信、公共交通等高價值公共數據納入適用范圍(詳見《辦法》第二條),為支撐政府提供高效公共服務,讓企業辦事更方便。以企業電費貸為例,銀行經該企業授權可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獲取可以證明該企業信用情況和經營情況的相關數據,快速為企業“畫像”,據此判斷是否向企業發放貸款,切實破解企業融資難題。二是《辦法》中數據交易的合法標的的確立(詳見《辦法》第三十七條),數據主體使用權和數據授權的有關規定(詳見《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以及推動建立數據交易平臺的要求(詳見《辦法》第三十八條),為數據要素流動提供了清晰路徑,政府可通過數據交易平臺加強對數據交易的監管。數據交易合法標的以及數據要素流動路徑的確立,為數字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有利于促進新產業產生。不久前我省已發放了全國首張公共數據資產憑證,目前正在積極探索公共數據資產憑證的全流程規范管理機制,開拓數字經濟發展新模式。
五、《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的實施對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有何幫助?
答:《辦法》從政府內部數據共享[ 《辦法》所提到的共享,是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作或者獲取的公共數據,以及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數據的行為(參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16〕51號第三條)。]和公共數據管理兩個維度發力,通過解決以下問題助力政府行政效能的提升。
一是《辦法》通過管理職責劃分、安全責任劃分以及明確對應的法律責任,從制度上解決了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愿將數據在政府內部共享的問題。《辦法》的第五條、第六條以及第七條,分別規定了政府、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職責,并在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以及第四十六條,就數據安全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第十章明確了監督評估、年度評估、立項驗收等環節的管理,利用公共數據采集、編目、匯聚、共享、開放工作的評估機制以及年度評估,將公共數據相關工作與信息化項目立項驗收相結合,通過以評促用這樣的機制解決不愿的問題;第十一章對有關公共數據各方的法律責任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二是助力解決數據匯聚難的問題。《辦法》第二條,將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例如電力、水務、燃氣、通信、公共交通等在實施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數據采集、使用、管理活動納入適用范圍,為高價值公共數據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附則第五十六條,明確中央駐粵單位以及運行經費由本省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參與本省公共數據采集、使用、管理的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為公安、稅務、統計、海關等國垂系統數據匯聚困難提供了解決路徑,將有利于緩解基層“二次錄入”問題。
三是助力解決公共數據更新不及時、數據質量良莠不齊等問題。《辦法》第二章對公共數據目錄管理做了規定,統一目錄管理,包括對公共數據的更新頻率以及公共數據的采集、核準、提供部門等內容,并要求當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法定職能發生變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同時要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定,通過這些可量化的管理要求來保障目錄及時更新;第三章對公共數據的采集、核準和提供進行了細化,第十四、十五條分別規范了公共數據的依職能采集和匯聚,第十六條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時更新,保證公共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和時效性,第十七條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本機構公共數據開展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