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2026
關于印發《清遠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
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我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經研究決定,現印發《清遠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實施辦法》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日
清遠市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
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全面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特困供養人員護理工作的通知》(粵民規字〔2018〕4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民函〔2019〕4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遵循托底供養、屬地管理、適度保障、社會參與和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 照料護理資金由縣級財政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統籌使用,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屬政府購買服務必要的有關經費,按年度預算編制要求編制部門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提供捐贈和資助,多渠道籌集救助資金。
第四條 照料護理資金主要用于特困供養人員的日常看護、生活照料和住院護理等費用開支。
第二章 能力評估
第五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類。按照是否具備自主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能力等6項指標進行評估。
全自理:6項都能自主完成,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
半失能:有1-3項不能自主完成,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失能:有4-6項不能自主完成,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已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地區,如已評定為“能力完好”的,則認定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如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的,則認定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如評定為“重度失能”的,則認定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
第六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護理檔次及標準。
縣級民政部門要落實評估主體責任,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小組,由縣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業務部門負責人、經辦人任小組成員,必要時可協調醫學方面人員參加;鄉鎮(街道)建立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民政(社會)事務辦負責人、經辦人任小組成員。在村(居)委協助下,鄉鎮(街道)對轄區內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評估意見,縣級民政部門經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核實后作出最終評估結論,并填寫《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詳見附件1)。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養老、醫療、衛生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七條評估活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期間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由本人、監護人或委托他人通過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逐級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類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護理服務機構以及第三方評估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告縣級民政部門。
第八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特困人員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特困人員名單、擬享受護理檔次及標準,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從次月起執行,并結合特困人員相關情況進行長期公示。有異議的(包括特困供養人員本人),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復核;復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特困供養人員或異議人,并在特困供養人員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
第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將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時錄入廣東省民政廳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并及時更新,加強動態管理。
第三章 護理標準
第十條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對應生活自理能力類別,分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標準三檔確定。
全自理的特困供養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2%確定;半失能的特困供養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30%確定;失能的特困供養人員月人均護理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年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0%確定。
第十一條特困供養人員的護理標準,每年根據我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 日常照料護理
第十二條 半失能、失能特困供養人員原則上集中安排到公辦養老服務機構,由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日常照料護理。
對不愿意選擇在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其親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員會、照護人、社工機構或其他機構等提供日常照料護理。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規范委托服務行為,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受托方簽訂照料護理服務協議(詳見附件3、4),明確照料護理服務協議中的服務項目、費用標準、責任追究等內容,并加強對協議履行情況的監督,督促約定服務事項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照料護理服務提供方應做好服務登記,記錄照料或護理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特困供養人員身體狀況,以及雙方姓名、委托者等信息,由雙方簽字確認后(特困供養人員可由其監護人代簽),屬全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的每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屬半失能、失能特困供養人員的每月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住院照料護理
第十五條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經醫院確認需要護工照料護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可申請住院照料護理費。
住院照料護理費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身份證)、住院證明(含住院時間)、醫院或護理機構出具的護理陪護證明的復印件(原件查驗),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清遠市特困供養人員住院照料護理費申請審批表》(詳見附件2)。委托他人申請的,應附受委托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原件查驗)。
(二)審核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審批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住院照料護理費到住院照料護理服務機構或照護人的賬戶。
第十六條 住院照料護理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天130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護理標準。
第十七條住院照料護理天數原則上一年累計不超過60天。
因患重特大疾病確實需要增加住院照料護理天數的特困供養人員,由縣(市、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協調機制召開會議專門研究,或由縣級民政部門黨組研究提出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會簽后報分管縣級領導根據當地財力統籌批準。
第六章 資金發放和使用
第十八條 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含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的護理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到供養服務機構,統籌用于照料護理開支。
分散供養的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特困供養人員的護理資金,經縣級民政部門核準,并報縣級財政部門核撥到簽訂委托照料護理服務協議的機構或委托照料護理的親屬(或照護人)賬號,用于支付照料護理服務費用。
由供養服務機構、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等提供照料護理的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用撥付到照護其生活的供養機構、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由親屬(或照護人)提供日常照料護理的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用直接支付到其親屬(或照護人)的個人賬戶。
第十九條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工照料護理的特困供養人員,可申請住院照料護理費,并簽訂委托住院照料護理協議。
第二十條 特困供養人員護理費和殘疾人護理補貼、老年人養老護理補貼等,按照就高的原則享受,不得重復享受。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由各級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財政、衛生計生、審計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監督縣級民政部門開展照料護理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特困供養人員評估工作;負責照料護理資金統籌使用和住院照料護理費的預算、審批工作;負責指導、監督養老服務機構、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機構等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向財政部門申請、下撥照料護理資金。
財政部門負責籌集、核撥照料護理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督促鄉鎮(街道)衛生院定期安排醫務人員到供養服務機構巡診,每年為特困供養人員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費體檢,協助開展特困供養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社工機構或其他第三方委托機構等開展照料護理服務,負責護理補貼和住院照料護理費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落實照料護理服務機構或人員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供養人員服務,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供養人員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地要定期對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公開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照料護理資金的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查處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市、縣、鄉鎮(街道)三級定期巡查制度。市級民政部門至少每半年、縣級民政部門至少每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每周對轄區內提供集中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逐一巡查一遍,不定期對居家照護服務進行抽檢,確保提供的護理服務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范本)
2.清遠市特困人員住院照料護理費申請審批表
3.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委托機構)(范本)
4.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委托個人)(范本)
清遠市民政局辦公室 2022年12月2日印發
附件1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范本)
市 縣(市、區) 鄉鎮(街道) 年 月
備注:各地可根據實際修改評估表范本,確保評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附件2
清遠市特困供養人員住院照料護理費申請審批表
附件3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委托機構)
(范本)
甲方: 鄉鎮(街道), 法人代表:
乙方: (照料護理機構),法人代表:
丙方: (特困人員)
丁方: (村居委黨員干部)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認真做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委托乙方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 (日常照料護理/住院陪護)服務,支付乙方照料護理費用 (每月/每日) 元,由丁方負責日常聯系并監督。
一、甲方權利和責任
(一)甲方應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相關政策。
(二)甲方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本協議提供服務。
(三)甲方應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及時通報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應指導和幫助乙方做好照料護理區建設、照料護理設施設備配置、照料護理人員配備等工作。(可選)
(五)甲方應指導乙方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責任機制,并定期到乙方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檢查院長負責制、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選)
(六)甲方應按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照料護理費用。
(七)甲方發現乙方不履行、不依約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情形,有權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權利和責任
(一)乙方應根據丙方身體狀況制訂照料護理計劃,建立服務檔案,做好服務記錄,并保護好丙方個人隱私。
(二)乙方應為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娛樂、休息、照料護理等設施。(可選)
(三)乙方應根據丙方的生活自理能力水平和照料護理需求,安排照料護理人員。
(四)乙方應保持丙方居住環境和個人衛生干凈整潔。
(五)乙方應按時為丙方提供一日三餐,注意膳食營養調配,適時提供飲用水,安排好休息時間。
(六)乙方應照顧丙方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不能獨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七)乙方應協助做好丙方住院期間治療、打針、服藥等事宜,有異常表現及時報告院方。(可選)
(八)乙方應為丙方提供心理輔導、情感關懷等服務。(可選)
(九)乙方應接受甲方、丁方和有關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照料護理服務質量。
(十)乙方應考慮并回應丙方就照料護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議。
(十一)乙方應密切關注丙方的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甲方、丁方報告。
(十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十三)丙方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服務或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乙方有權對其勸誡教育,若經三次勸誡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權向甲方和丁方報告,協商處理意見。
(十四)若因乙方過錯造成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乙方如欲解除服務協議,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見,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通知丙、丁方,不得擅自終止服務,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丙方權利和責任
(一)丙方有權按照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享受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
(二)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縣關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相關規定,配合乙方開展照料護理服務。
(三)丙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與服務內容相關的合理需求和建議。
(四)丙方應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時向甲、乙、丁方報告。
四、丁方權利和責任
(一)丁方應監督乙方、丙方履行本協議,
(二)丁方應定期現場查訪,通過詢問了解、查閱檔案和記錄,掌握照料護理服務到位情況。
(三)丁方在監督照料護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應提出糾正意見,若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五、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一)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各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協議解除或者特困人員死亡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項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丁方(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協議(委托個人)
(范本)
甲方: 鄉鎮(街道), 法人代表:
乙方: (照料護理人)
丙方: (特困人員)
丁方: (村居委黨員干部)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認真做好特困人員照料護理工作,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委托乙方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向丙方提供 (日常照料護理/住院陪護)服務,支付乙方照料護理費用 (每月/每日) 元,由丁方負責日常聯系并監督。
一、甲方權利和責任
(一)甲方應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落實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相關政策。
(二)甲方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本協議提供服務。
(三)甲方應配合縣級民政部門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及時通報乙方和丙方。
(四)甲方應協助縣級民政部門,按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照料護理費用。
(五)甲方發現乙方不履行、不依約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情形,有權解除本協議。
二、乙方權利和責任
(一)乙方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履約能力。且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乙方應具備為丙方提供照料護理服務的便利條件。
(三)乙方應做好服務記錄,并保護好丙方個人隱私。
(四)乙方應保持丙方居住環境和個人衛生干凈整潔。
(五)乙方應按時為丙方提供一日三餐,注意膳食營養調配,適時提供飲用水,安排好休息時間。
(六)乙方應照顧丙方吃飯、穿衣、上下床、如廁、室內行走、洗澡等不能獨立完成的生活起居事宜。
(七)乙方應協助做好丙方住院期間治療、打針、服藥等事宜,有異常表現及時報告院方。(可選)
(八)乙方應為丙方提供心理輔導、情感關懷等服務。(可選)
(九)乙方應接受甲方、丁方和有關上級部門的監督、指導,提高照料護理服務質量。
(十)乙方應考慮并回應丙方就照料護理方面提出的合理建議。
(十一)乙方應密切關注丙方的思想狀況和身體狀況,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時向甲方、丁方報告。
(十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十三)丙方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服務或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乙方有權對其勸誡教育,若經三次勸誡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有權向甲方和丁方報告,協商處理意見。
(十四)若因乙方過錯造成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乙方如欲解除服務協議,需提前 天征求甲方意見,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后,通知丙、丁方,不得擅自終止服務,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
三、丙方權利和責任
(一)丙方有權按照政策規定及本協議約定,享受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
(二)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縣關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相關規定,配合乙方開展照料護理服務。
(三)丙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與服務內容相關的合理需求和建議。
(四)丙方應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時向甲、乙、丁方報告。
四、丁方權利和責任
(一)丁方應監督乙方、丙方履行本協議,
(二)丁方應定期現場查訪,通過詢問了解、查閱記錄,掌握照料護理服務到位情況。
(三)丁方在監督照料護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應提出糾正意見,若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五、協議的生效和終止
(一)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各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協議解除或者特困人員死亡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項由各方商定另附。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 丁方(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