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1043
清農農〔2021〕264號
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商務局
清遠市供銷合作社 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3日
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
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促進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的意見》(粵府辦〔2016〕136號)和《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是指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農業生產服務等涉農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并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認定的農業企業。
第三條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注重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申報和已認定為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按照下列條件及標準申報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一)原則上是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二)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一致。
(三)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70%以上,或涉農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四)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百分制計分(具體指標見附件),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六條申報企業應當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承諾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具體申報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申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以縣(市、區)政府名義向清遠市農業農村局推薦。
(二)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充分征求市級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報清遠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按照下列認定程序:
(一)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對各縣(市、區)政府推薦的企業按照規定的指標進行審核,并視申報情況抽取一定比例企業進行實地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征求市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商務、稅務、市場監管、供銷社及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等單位意見。
(二)清遠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申報企業綜合得分和征求意見情況確定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候選企業,并在清遠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報請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認定。如公示有異議,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三)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認定的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向社會公布并以該局名義授予“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經認定公布的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按規定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對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條實行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年報制度。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每年按規定時間,通過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填報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相關數據材料,由市、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逐級審核上傳到廣東省農業產業化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清遠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對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每3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報請清遠市人民政府確認。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連續兩次監測合格的,下一監測周期免予監測。
廣東省重點龍頭企業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不納入清遠市監測范圍。
第十二條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情況的日常跟蹤調查,采取隨機抽查、情況調度、實地考察等方式及時了解企業運營情況,幫助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在日常調查中發現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清遠市農業農村局。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等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因騙取農業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七)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八)主營業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九)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當出具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優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合理壓縮審查、審核等環節所需時間,提高申報認定與監測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縣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清遠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清農〔2013〕155號)同時廢止。
附件: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附件:
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指標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政策解讀鏈接:http://zyrhbw.com/qynyncj/gkmlpt/content/1/1484/post_1484620.html#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