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
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對《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進一步規范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5月,農業農村部等8部委聯合印發《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要求“進一步培育壯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聯農帶農,示范引領”、“建立競爭淘汰機制”。2020年12月,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原市農業局2013年制定印發了《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清農〔2013〕155號),明確了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為主的重點農業企業認定標準,為前一階段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評定工作有序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隨著近年來我市農業產業、農業企業的不斷提升發展,該建設標準存在評定口徑窄以及一些評定標準、評定方式與目前的新形勢、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亟需修訂。為貫徹落實粵農農規〔2020〕11號文件,進一步規范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及運行監測工作,清遠市農業農村局對《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辦法》進行修訂。
二、制定依據
2020年12月,省農業農村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粵農農規〔2020〕11號),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開展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18條,重點是完善清遠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運行監測標準及程序,加強結果運用,確保評定監測全流程科學、公正,為全市農業企業典型選樹、重點培育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章“總則”,共4條,分別規定立規的目標和依據、市級農業龍頭企業的涵義和工作原則。
第二章“申報認定”,共4條,分別規定申報條件及標準,申報材料及程序、認定程序、政策傾斜對象、材料審核、認定公示等問題。
第三章“運行監測”,共4條,分別規定動態監測制度、日常監督、監測周期、標準、程序、結果發布等問題。
第四章“違法違規情況處理”,共1條,規定了不得評定與取消資格的情況。
第五章“附則”,共5條,規定申報主體名稱更改、基層實施、解釋權限、實施周期等問題。
四、《辦法》特點
一是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擴大了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范圍,增加了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和其他涉農企業類型。
二是進一步完善認定與監測標準指標體系,增設了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其他涉農企業的認定監測指標標準。增設“企業總資產報酬率”指標。綜合考慮各項指標的重要程度及可操作性,適當調整部分指標分值。
三是落實“減證便民”要求,原《辦法》要求企業提供的證明事項已被取消。
四是強化運行監測,加強對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運行情況的動態監管。強化了認定與監測的嚴肅性,增加了“不得評為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清遠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