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方案》(粵安監〔2016〕172號)和《中共清遠市委?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清發〔2018〕11號)精神,市安全監管局、金融局、保險行業協會聯合印發了《清遠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對《實施方案》進行解讀。
一、為什么要在清遠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答: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國家、省的明確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方案》(粵安監[2016]172號)對在全省范圍內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做出了具體指導和要求。目前,我省廣州、深圳、佛山、肇慶、汕頭、茂名等地均已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為充分發揮保險在促進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調動保險機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發揮保險機構、保險社會組織在參與企業安全生產與事故預防方面的積極作用,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實現安全與保險的良性互動,促使風險專業化管理與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強化事前風險防范,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答:《實施方案》分為十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導原則;第二部分是工作目標;第三部分是推行范圍和保障范圍;第四部分是承保形式及保險主體;第五部分是責任保險服務;第六部分是轉換措施;第七部分是構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公共信息共享機制;第八部分是對保險機構的監督;第九部分是工作要求;第十部分是附則,規定了有效期從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
三、《實施方案》的編制原則是什么?
答:《實施方案》的編制遵循以下原則:(一)廣泛調研,充分聽取社會及各相關單位意見和建議。(二)結合實際,積極穩妥推行安責險工作,逐步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三)重點突出,將事故預防作為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發力點。(四)落實部署,注重與國家、省有關文件的銜接。
四、《實施方案》征求了哪些單位的意見?有沒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答:《實施方案》已書面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法制局、金融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總工會、旅游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國資委、保險行業協會、清遠海事局和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等單位意見,并通過市安全監管局門戶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對各單位反饋意見進行認真研究,予以合理采納。
五、清遠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范圍包括哪些生產經營單位?
答:范圍主要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實際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考慮到清遠的實際情況,《實施方案》規定以下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1)非煤礦山企業、金屬冶煉企業、機械制造企業;
(2)建筑施工企業(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業);
(3)交通運輸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生產經營單位;
(4)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涉氨制冷企業、使用工業煤氣企業;
(5)游泳、潛水、漂流、攀巖、蹦極、射擊、射箭、卡丁車、輪滑、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熱氣球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6)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需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
鼓勵重點推行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哪些員工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答:應當將直接從事生產作業崗位工作的員工(含實習生)全部納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范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直接從事生產作業崗位工作的,應當將其納入保障范圍(勞務派遣單位已為其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除外)。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員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投保。
七、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如何選擇保險公司?
答:生產經營單位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關業務。
市保險行業協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向生產經營單位推薦的保險公司名單,推薦數量原則上為5家。鼓勵保險公司采取共保方式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對保險公司的推薦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市保險行業協會應當通過網站等形式公開推薦名單。
八、重點推行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如何?保險金額是多少?
答: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保障的生產經營單位,通常和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一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或者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責任限額內實施賠付。包括以下范圍:
1.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賠償金:被保險人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其從業人員或者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財產損失,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搶險救援費用: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政府部門或者有關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參與救援、事故鑒定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直接費用。
3.法律服務費用:發生可能引發保險合同項下賠償的情形時,被保險人被提起訴訟或仲裁,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合理、必要的仲裁、訴訟、鑒定、取證、案件受理、評估、公證等相關費用。
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涉及人員死亡的,每人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等其他傷害和損失,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九、重點推行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合同期限如何確定?保險費率是固定的么?
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或與相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況的可根據生產經營周期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在保險合同期屆滿前辦理續保手續。
責任保險費率標準:執行廣東保監局會同省安全監管局指導省保險行業協會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設定的基礎費率。
保險費率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浮動,實際保險費率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累計上浮或下浮不得超過30%。
十、重點推行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可以得到哪些事故預防服務?
答:《實施方案》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應當從保險費中提取不低于保費總額的10%的事故預防費用,專項用于事故預防。事故預防費用是保險公司用于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相關工作,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防止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費用。其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產宣傳培訓、事故隱患排查、安全評估、安全評價等安全生產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