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建立公平、規范、有序的市場秩序,加強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以及《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清遠市應急管理局制定出臺《清遠市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布點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二、政策依據
主要依據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3號)、《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部分條款的通知》(原粵安監〔2015〕23號)以及其他煙花爆竹行業領域相關標準規范及有關文件。
三、主要內容說明
《規劃》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確定的“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原則,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將全市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規劃布點數量控制在7家[除清城區外,各縣(市、區)各1家],并要求各縣(市、區)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點規劃,此外,該《規劃》還明確了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應具備的前置條件及有關要求,同時明確了《規劃》實施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