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進一步推動規范性文件動態化、信息化管理,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等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需對《清遠市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制度》(清安監〔2006〕120號)等十份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二)《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清府辦函〔2019〕2號)
三、主要內容
《關于廢止〈清遠市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制度〉等十份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主要對《清遠市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工作制度》(清安監〔2006〕120號)等十份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并明確自發布之日起,所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實施,以進一步保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