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清遠市退役軍人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清退役軍人發〔2020〕33號
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內各支行: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大對我市退役軍人創業支持力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進一步規范和促進退役軍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的管理,加大對初創企業和小微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粵人社規〔2019〕15號)文件精神,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聯合制定了《清遠市退役軍人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清遠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中心支行。
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31日
清遠市退役軍人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大對我市退役軍人創業支持力度,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者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或由個人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按規定條件發放,由市政府給予貼息,用于支持退役軍人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擔保基金,是指《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號)規定的資金來源出資設立,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
本辦法所稱貼息資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我市退役軍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以及由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等部門負責對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進行指導,及時解決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審定當地的借款人申請貸款條件,審批提供擔保和接收貼息資金申請,并做好審核和提請撥款工作;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貼息資金審核發放情況,公布內容包括享受貼息的借款人名單、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
第五條 各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借款人申請貸款條件,對符合條件的貸款審批提供擔保,接收貼息資金申請,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貼息資金審批,以及對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管理、貼息資金保障和下達工作,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要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導經辦銀行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建立健全征信數據報送機制、加強創業擔保貸款貸后監督管理。
第八條 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追償及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等工作;合理簡化貸款手續和加快貸款審批時限,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單獨設立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申請人未能按期還款的,應全力催收追償,并及時通報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等部門。
第三章 貸款對象
第九條個人借款人。自主創業的退役軍人自籌資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提交貸款申請時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有具體經營項目;
3.已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辦理法定登記注冊手續(包含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類型,下同);
4.在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沒有其他貸款;
5.借款人申請貸款前有失業保險參保記錄。
第十條小微企業借款人。小微企業借款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小微企業;
2.當年(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新招用退役軍人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3.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4.小微企業借款人申請貸款前有失業保險參保記錄。
第四章 貸款額度
第十一條由清遠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額度: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退役軍人創辦的企業最高貸款額度為300萬元;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按招用在崗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每人不超過30萬元的額度捆綁計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二條 不需要清遠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額度: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退役軍人創辦的企業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小微企業,按招用在崗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每人不超過50萬元的額度捆綁計算,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述的貸款貼息比例均為100%,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清遠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利息,由人社部門按照《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粵財金〔2020〕39號)文件規定,負責對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剩余部分由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貼息。第十二條所述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貼息。
第五章 貸款申辦流程
第十四條 縣(市、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初審)。借款人帶齊申請貸款所需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四份),到經營屬地縣(市、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屬地縣(市、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初步審核借款人就業創業貸款準入條件,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填寫《清遠市退役軍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并簽署受理(初審)意見,同時借款人簽署《個人信息查詢及留存授權書/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及留存授權書》。
第十五條 縣(市、區)經辦銀行授信調查。縣(市、區)經辦銀行收到屬地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移交的貸款申請資料后,進行授信調查、報批等。
第十六條 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通過,簽署意見蓋章后,需要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移交至縣(市、區)人社部門審核,簽署同意擔保貼息意見。屬地人社部門審核通過后,移交屬地縣(市、區)財政局復核。
不需要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通過,簽署意見蓋章后,移交屬地縣(市、區)財政局復核。
第十七條 縣(市、區)財政局復核。縣(市、區)財政局收到相關貸款資料后進行復核,簽署意見蓋章后,交還至經辦銀行。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發放貸款。對于履行完審查審批手續并獲得通過的,經辦銀行通知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及時放款。
第六章 貼息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各地經辦銀行分別向縣(市、區)人社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向縣(市、區)人社部門申請貼息的程序按《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號)執行。每半年向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后,將貼息資金申請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報屬地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后,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聯合財政部門向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后,向清遠市財政局報送資金分配方案。清遠市財政局按程序將資金下達到各縣(市、區),由各地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劃撥到各地經辦銀行并由其轉發至借款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 優先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清遠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清遠市分行及其下屬支行合作,鼓勵其它銀行參與合作,向退役軍人提供更優惠的金融服務。貸款利率根據貸款人信用評級、貸款效益、貸款市場的具體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當期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并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基礎上加50BP。
第七章 代償、追償確認
第二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逾期未還清的,經辦銀行應當向借款人依法追償。對逾期超過90天仍不能回收的貸款,由經辦銀行走法律程序催收,經辦銀行將借款人納入不良貸款征信,并向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代償申請,經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四部門同意后,按協議約定對法院判決書中明確的本金和利息,從擔保基金賬戶中代償。
第二十三條 當借款人出現貸款逾期時,經辦銀行應立即全力催收。出現逾期超過15個工作日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經辦銀行應即時書面報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并對風險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和提出處置意見。經催收仍未還款的,由經辦銀行向法院起訴。執行法律程序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貸款,經辦銀行向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提交代償申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法院民事判決書等資料,由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會同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審定后,由擔保基金代償,比例不高于80%。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經辦銀行不得對退役軍人申請貸款自行設定限定條件或抬高貸款門檻,貸款條件僅限《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號)和本辦法上明文確定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個人借款人和小微企業借款人需是清遠戶籍且實際經營地點在清遠市內,戶籍地與實際經營地點不在同一縣(市、區)內的,由經營屬地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受理貸款申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清遠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清遠市中心支行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此前發布的創業擔保貸款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沒有新的明確規定的,按《關于印發<清遠市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清人社〔2020〕27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