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
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現就《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3年12月16日,我局印發《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清建〔2013〕277號),其中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即該辦法于2018年12月16日失效。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混凝土監管制度,加強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監管,規范混凝土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質量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在原有基礎上制定了《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二、修訂過程
2018年8月9日起向有關部門、企業征求意見,并在清遠市住建局官網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了多方面意見和建議后,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技術規程》(廣東省)、《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四、文件主要內容
《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共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控制。在本市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生產單位實驗室配備、原材料使用及生產混凝土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并根據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配合安裝混凝土遠程監控系統。
(二)混凝土交付與驗收。混凝土的交付與驗收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規范、合同要求和驗收程序。
(三)施工質量控制。規范施工單位按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施工方案進行混凝土施工,保證混凝土施工質量。
(四)監理質量控制。明確監理單位在混凝土質量控制中履行的職責和具體的工作內容。
(五)混凝土檢測機構監督管理。明確檢測機構的職責和內容。
(六)監督管理。明確混凝土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抽查主要內容頻次及舉報受理。
(七)罰則。明確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