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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9-04-28 09:20:07 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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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G2019017

 

印發《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住建局,住建管理行業協會、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監管,規范混凝土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質量行為,我局修訂了《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4月2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清遠市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質量的監管,規范混凝土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質量行為,跟蹤掌握商品混凝土生產和流向,杜絕無證生產、不合格產品流入,加大工程質量追溯力度,確保商品混凝土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技術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清遠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和市政基礎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混凝土質量檢驗檢測單位、供應商品混凝土的生產單位和對該活動實施質量監督的管理部門,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運用混凝土質量跟蹤和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的生產和工程實體混凝土進行質量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管系統的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質量控制

 

第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取得《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混凝土標準、規范和合同要求組織生產,對交貨的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負責。

第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按要求配合安裝混凝土遠程監控系統,對原材料檢驗、混凝土生產過程實行實時監控,對混凝土質量進行動態跟蹤和監管,并將有關數據上傳到監管系統。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在規定地點按要求配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生產現場實行實時采集視頻信號,信號通過網絡傳輸和信息處理接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頻監控專網,實現對商品混凝土生產全過程不間斷監控及錄像。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設立符合要求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試驗室應具備產品質量檢驗、樣品存放、養護等必備場所并配置滿足生產檢驗和出廠檢驗需要的人員、計量儀器和檢驗設備,檢驗儀器設備應在檢定周期內使用。

第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不得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未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海砂。生產單位應嚴把原材料質量關,實行進貨檢驗,各種原材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生產原材料在自檢的基礎上還應按有關標準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檢測,其中水泥、砂、石、外加劑、粉煤灰、礦物摻合料等原材料,每個月至少送檢一次。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有關技術標準、供貨合同、設計文件等要求設計配合比,配合比應滿足《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和其他有關標準規范規定。拌制的混凝土工作性能滿足運輸、施工工藝要求,混凝土強度、耐久性滿足結構設計和使用環境要求。生產單位的試驗室除完成日常商品混凝土生產配合比試配工作外,還應至少每半年一次對生產使用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進行配合比驗證,確定生產配合比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或作重大調整時,應將混凝土配合比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復核驗證。試驗室應根據原材料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配合比,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調整依據要充分、方法正確、手續齊全,生產時應嚴格執行。

    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采用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科學調配運輸車輛,確保現場施工的連續性。運輸車在運輸時應能保證混凝土拌合物均勻,不產生分層、離析,嚴禁在運輸和卸料過程中加水。

 

第三章  交付與驗收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與檢驗由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負責,交貨檢驗由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交貨檢驗由現場參與各方見證,檢驗檢測項目包括混凝土外觀坍落度、擴展度等。標準養護和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件應在施工現場見證取樣、制作和養護,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混凝土強度的確定以見證取樣送檢的標準條件和同條件試件強度為依據,試件應按規定送至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并按《混凝土強度評定標準》進行評定驗收。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銷售商品混凝土時,供需雙方應按有關規定簽訂購銷合同,并明確商品混凝土的技術指標、驗收方法、抽檢頻率、試件的制作和養護要求等內容。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編制商品混凝土產品使用說明書,指導施工單位正確使用。交貨檢驗不合格(坍落度、擴展度)或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混凝土,使用單位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交貨檢驗。

(一)拌合物的混凝土交貨檢驗由建設(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共同進行。

(二)交貨時,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向購貨單位提交在監管系統打印的交貨單。

(三)交貨檢驗各方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合同要求,確認商品混凝土的品種、類別、數量、質量指標等,并在發貨單上簽字。坍落度、擴展度指標以交貨檢驗結果作為判定依據。

(四)施工現場不得留有未標識的商品混凝土試件,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在建設(監理)單位見證下制作混凝土試件,不得由供貨的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代為制作、養護和送檢。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應按批次向購貨單位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原材料檢驗報告、生產配合比報告等。

 

第四章  施工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對商品混凝土澆筑、振搗、二次抹面、養護等施工質量負責。對同一澆筑工作面,不同強度等級部位的柱頭和梁板,澆筑時嚴格區分,正確使用。混凝土澆筑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要求加強對混凝土的養護,保證養護效果。混凝土在澆筑過程中,混凝土生產單位或施工單位因故停工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后嚴禁加水、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如確有需要進行坍落度調整,必須由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采取技術措施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混凝土試件由施工單位在澆筑點由建設(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制作,混凝土試件的留置數量應當滿足單位工程內同一分部工程、強度等級、配合比、工作臺班或一次連續澆筑的混凝土用量為一批次且不應低于有關規范的要求。

 

 第五章  監理質量控制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履行監理職責,加強對施工現場商品混凝土澆筑、振搗、二次抹面、養護等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按工程部位劃分混凝土驗收批并做好檢查記錄,對施工現場制作的混凝土試件進行旁站監理并在混凝土試件植入芯片,錄入相關信息到監管系統。對混凝土實體構件獨立進行平行檢查,對不符合施工質量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記錄和錄入的相關信息是混凝土質量追溯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商品混凝土質量有疑義時,由監理單位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混凝土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單位對檢測質量負責,檢測公正,出具真實、準確的檢測數據和檢驗報告。

混凝土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及時向監管系統上傳混凝土原材料、試件和混凝土實體質量檢測信息,發現異常檢測數據應及時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和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進行行業、資質和質量等方面的定期監督抽查,抽查頻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定期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生產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原材料質量檢驗;

(三)混凝土配合比;

(四)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五)質保資料的檢查;

(六)儀器設備檢定情況;

(七)實時監控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運作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在定期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可結合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抽查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生產過程的相關資料和數據等;

(二)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的原材料進行檢查或抽樣送檢情況;

(三)進入施工現場對混凝土實體構件進行抽測;

(四)對混凝土試件強度值與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嚴重不符的應重點抽測。

第二十三條 監督人員對每次檢查的情況應做好記錄,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書面通知被檢查方,并督促其整改;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并將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開通對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和施工過程等有違反本辦法的投訴或舉報渠道。接到投訴或舉報后,應按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查實的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對該生產單位實施重點監控,記入生產單位誠信檔案,予以通報。

(一)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資質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活動的;

(二)未按國家有關標準和省、市有關文件要求進行商品混凝土生產或檢驗檢測的;

(三)所使用的計量設備、試驗儀器沒有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的;

(四)有以下弄虛作假行為: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實際生產的混凝土配合比與提供給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單據不符的;對檢驗樣品弄虛作假的;替代施工單位非現場制作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和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件的;

(五)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六)混凝土最少水泥用量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

(七)未按批次向購貨單位提供出廠質量證明書、原材料檢驗報告、生產配合比報告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對商品混凝土施工質量負責,不按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職工作、或因監理的失職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問題或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混凝土質量檢驗檢測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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