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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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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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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的通知》(粵勞社[2005]106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學習、領會《通知》 精神,規定工傷認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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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336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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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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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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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勞社[2005]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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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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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管理,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程序,統一文書式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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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明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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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三條,及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第三條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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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由其工傷保險參保所在的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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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由其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點可確認為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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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范工傷認定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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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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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傷認定申請的審查與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后,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收件回執》(見附件1)和《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見附件2)。經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完整(包括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屬于本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3)。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或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見附件4),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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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用人單位要求延長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受理: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延長申報時限,并填寫《延長申報時限申請表》(見附件5)。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有特殊情況的,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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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對不符合受理條件與范圍的工傷認定申請,應在60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6)。不予受理決定書中應載明有關事實、證據、理由、法律法規依據、救濟途徑。不屬本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范圍的,應告知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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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事故傷害的調查取證: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發《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見附件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勘驗的,應及時到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制作《現場勘驗記錄》(見附件8),勘驗人、記錄人及其他在場人員均簽字確認。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必須有兩人以上進行調查取證,制作《調查筆錄》(見附件9),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均應簽字確認。需要查閱材料的,應當做好《閱卷記錄》(見附件10),記錄查閱材料的具體內容,應有被查閱材料部門壓頁蓋章,閱卷人、記錄人、在場人員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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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在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見附件11),并在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認定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1)用人單位全稱;(2)職工姓名、性別、職業與工種、身份證號碼;(3)事故時問或者職業病診斷時問、地點場所、傷害經過、受傷部位、醫療救治基本情況、診斷結論等;(4)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律法規依據;(5)工傷認定決定(包括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6)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與部門;(7)做出認定決定的時間。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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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傷認定主要文書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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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在本通知所附文書式樣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使用。除本通知所附文書種類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增加相應工傷認定工作文書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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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收件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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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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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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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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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延長申報時限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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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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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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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現場勘驗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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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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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閱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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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傷認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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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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