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發[2004]136號
市直各統發工資單位:
我市自從2000年10月開始統發工資以來,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得到了廣大干部職工的好評。工資統發加強了市直機關財政資金管理和工資管理,既有效防止財政資金被占用,又能保證個人經費足額、及時發到個人手中,同時有效監控人員編制的執行,堵塞利用空編多要經費的漏洞,防止各單位隨意增員,強化了編制管理,減少工資發放的中間環節,減輕了部門、單位財務人員的工作量。
隨著統發單位范圍的擴大,納入統發人員的增加,隨之而來的問題就越來越多,為了規范管理,保證工資發放的準確性,加強對《關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工資和離退休費實行由銀行統一發放的實施意見》(清財文[2000]29號)的執行力度,現就有關注意事項重申如下:
1、增加人員納入統發的。由編辦下發編制使用通知書,到人事局工資科核對工資標準,開出工資介紹信,然后報財政局增加納入統發指標,指標下達后錄入個人工資信息。
2、減少人員統發的。由原單位到編辦核減編制,并在每月25日前報《停發工資名冊表》到人事局工資科,核減工資。
3、在職人員轉離、退休人員的。由單位到編辦核減人員后辦好有關退休審批手續,將《離退休審批表》報一份到人事局工資科。
4、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工資變動的。在每月25日前到人事局工資科審核有關變動情況。
5、各統發單位的增減人員和增減工資必須當月辦理,以保證工資發放的準確性。若單位不及時上報調出、離退休、刑事拘留、死亡等人員變動或病(事)假、受行政處分、立案審查、獨生費到期等原因需扣發工資的,對財政資金造成損失的,財政局將從有關單位的公用經費中扣除所受的損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凡屬超編增加的人員,一律不納入統發工資的范圍。對單位有因飛來峽撤區安置人員還沒有納入統發的,在單位有空編的情況下,應優先安排納入統發。
7、由于統發工資的數據庫是根據各單位采集的基礎數據自動生成的,因此對個人所發工資和離退休費有異議的,應向單位人事部門查詢。
清遠市人事局
清遠市財政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