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3〕4號,以下簡稱4號文)和《中共清遠市委 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全民創業的意見》(清發〔2012〕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安排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就業狀況和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并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就業資金的投入。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市財政分配就業專項補助
資金與各地就業狀況、地方財政投入、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績效、就業工作實績等因素掛鉤。
二、資金來源和使用范圍
(一)市和縣(市、區)就業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1. 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各地的就業專項資金;
2. 當地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3. 從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用于促進就業的專項資金;
4.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從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二)資金使用范圍:1. 中央財政補助的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下列項目支出:(1)職業介紹補貼;
(2)職業培訓(含創業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
(3)社會保險補貼;
(4)崗位補貼;
(5)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6)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補貼;
(7)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8)扶持公共就業服務支出,即用于對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件、軟件購置、以及開發應用支出)給予的補助。
2. 省財政補助的就業專項資金除可以用于上述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支出外,還可用于下列項目支出:(1)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
(2)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3)創業補貼(創業培訓后續服務補貼、創業資助、創業孵化補貼、創業孵化社保補貼);
(4)扶持公共就業服務支出,即公共實訓平臺、家庭服務信息網絡平臺、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平臺相關設施及信息網絡建設(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件、軟件購置及開發應用支出、人力資源數據庫建設以及信息聯網和運行維護支出);
中央和省財政補助的就業專項資金用于扶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由省單獨下達,必須單獨預算,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互相調劑使用。
(5)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促進就業創業支出;
3. 當地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除可以用于上述中央、省級補助資金的項目支出外,還可以用于下列項目支出:(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自主創業的創業補助;
(2) 自主創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的支出;
(3)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促進就業創業支出。
4. 從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用于促進就業的專項資金可用于下列項目支出:(1)職業介紹補貼;
(2)職業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
(3)社會保險補貼;
(4)崗位補貼;
(5)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6)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各地就業專項資金安排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額度不足的,再由失業保險基金補充)。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適用對象范圍為參加失業保險且符合我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人員和單位。
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設備購置經費補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經費補助,從2011年12月31日起,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用于促進就業的專項資金不再發生新增支出。
三、預算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統籌安排就業專項資金,會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下達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開展績效評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級年度促進就業和扶持創業工作任務,負責就業專項資金支出計劃的編制和實施,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下達資金計劃,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
四、資金申請及支付管理 (一) 職業介紹補貼。1. 補貼對象:
(1) 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具我市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
(2) 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3) 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臺。
上述三類機構以下統稱“職業介紹機構”。
2. 補貼條件:職業介紹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含畢業離校后畢業年度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以及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下同)提供免費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信息咨詢等就業服務,并實現成功就業的。可按經其服務后實際在我市就業的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3. 補貼標準。職業介紹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1)就業困難人員為400元/人;
(2)其他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為200元/人。
4. 申報程序: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季或按年申報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經職業介紹機構就業服務后已實現就業人員本人簽名的花名冊、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應屆畢業生還需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勞動合同、或3個月以上(含3個月)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憑證、或社保繳納憑證、或社會保障卡記錄、或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職業介紹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5. 限制規定: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介紹雇傭制家庭服務人員不能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二) 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1. 補貼對象:
(1)就業困難人員;
(2)登記失業人員;
(3)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
(4)城鄉新成長勞動力(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
(5)在崗職工。
上述人員,以下統稱五類人員。
五類人員參加定點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培訓證書)或取得更高一個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可按規定申請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
3. 補貼標準和申領程序:
培訓鑒定信息資料要按規定錄入全省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信息系統。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標準和申領程序按照省、市級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分類補貼辦法執行。
本省勞動力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先從省級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補助資金列支,不足部分再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外省在粵務工人員的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從中央補助各地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4. 限制規定: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
(三)社會保險補貼。
1. 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用人單位。
(2)補貼條件: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主創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本人同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畢業年度是指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應屆畢業生是指畢業當年的7月始至次年6月止)。
(3)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部分給予補貼。
(4)補貼方式: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按季撥付。
(5)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女50歲,男60歲)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6)申請程序: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按季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每季度終了后1個月內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花名冊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高校畢業生還應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以上材料在用人單位第一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用人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2. 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就業困難人員。
(2)補貼條件: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3)補貼標準:就業困難人員個人實際繳費數額的2/3。
(4)補貼方式: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按季撥付。
(5)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6)申請程序: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季度終了后1個月內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申請材料應附: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注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靈活就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以上材料在靈活就業人員第一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只需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3. 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
(1)補貼對象:小型微型企業。
(2)補貼條件: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小型微型企業)為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部分給予補貼。
(4)補貼方式: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按季撥付。
(5)補貼期限:給予1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6)申請程序:有關申請材料及程序按照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執行。
4. 自主創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且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特征,對于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根據創業者本人的申請,按照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標準給予3年社會保險補貼或按照小型微型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標準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但只能對其中一種方式給予補貼。
(四)崗位補貼。(1)補貼對象:用人單位。
(2)補貼條件: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崗位補貼。
自主創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同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不含“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等財政以安排補助或通過財政經費購買服務的崗位),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
(3)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每人每月崗位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4)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5)申請程序:用人單位招用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按季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位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居民身份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屬于畢業離校的高校畢業生的還應當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屬于在校的畢業年度高校生可用學生證或學校開具的身份證明替代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季度為享受補貼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上季度為享受補貼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和享受補貼人員簽名。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和求職補貼。1. 見習補貼。
(1)補貼對象:離校未就業應屆高校畢業生。
(2)補貼條件: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安排的見習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
(3)補貼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由見習單位和政府各承擔50%。
(4)補貼方式:見習補貼由見習單位按月發放給見習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見習單位先行墊付,見習期滿后由見習單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一次性申請撥付。
(5)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6)申請程序:見習單位在見習人員見習期滿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見習單位銀行基本帳戶。
申請材料應附:見習人員花名冊,就業見習協議書、見習人員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及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見習單位向見習人員發放見習補貼明細賬(單)、見習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材料。
2. 求職補貼。
(1)補貼對象: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2)補貼條件:經所在高校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業應聘機會,在畢業年度5月1日前仍未實現就業的(升學、出國、參軍、參加基層服務項目、以及暫無就業意愿、無正當理由放棄學校提供的就業崗位或應聘機會的除外)。
(3)補貼標準:一次性給予每人500元的補貼。
(4)申請程序: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向學校提交求職補貼申請,由所在高校組織初審,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后由高校在當年 5月 20日前,集中向所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至高校銀行基本賬戶,由高校將補貼發放給畢業生本人。
申請材料應附:申請求職補貼人員花名冊、高校畢業生本人簽名的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和家庭困難證明復印件、公示材料原件、高校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六)臨時生活補貼。1. 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補貼。
(1)補貼對象: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
(2)補貼條件:農村戶籍的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培訓合格。
(3)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500元的臨時生活補貼。
(4)申請程序: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申請材料應附:參加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初高中畢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城市家庭學員還要提供低保家庭證明或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
2. 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1)補貼對象:應屆高校畢業生。
(2)補貼條件:登記失業滿6個月或登記失業的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
(3)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戶籍所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
(4)補貼期限:可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
(5)申請程序: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申請材料應附:應屆高校畢業生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貧困家庭的證明材料(低保證明、扶貧卡或零就業家庭認定證明)。
(6)限制規定:應屆高校畢業生在領取臨時生活補貼期間實現就業或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者累計3次拒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應當終止領取。
(七)創業補貼。1. 創業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城鄉各類勞動者(含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處于創業初期的創業者)。
(2)補貼條件: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參加由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3)補貼標準:創業培訓補貼標準為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4)申請程序:定點機構組織創業培訓,應在開班前將開班申請、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開班申請,經批準同意的,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培訓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定點培訓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申請材料應附:創業培訓學員本人簽名的花名冊,創業培訓學員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屬于在校生的可用學生證或學校開具的身份證明替代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等,同意開班批復意見,定點培訓(實訓)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2. 創業培訓后續服務補貼。
(1)補貼對象: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
(2)補貼條件:對參加創業培訓(實訓)合格的學員提供不少于6個月后續服務,學員經后續扶持并在1年內成功創業(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辦理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的。
(3)補貼標準:根據成功創業人數等因素,按照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后續服務補貼,專項用于提供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和跟蹤服務等。
(4)申請程序:定點培訓機構在提供后續服務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申請材料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定點培訓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申請材料應附:創業成功學員居民身份證、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創業培訓后續服務協議書,每個月跟蹤回訪或提供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和跟蹤服務等后續服務的臺賬,定點培訓(實訓)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3. 創業資助。
(1)補貼對象: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2)補貼條件: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并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其正常經營時間可以跨到畢業年度的第二年),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補貼標準:給予(法人代表)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申請程序: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在成功創業6個月以后憑有關材料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入創業實體銀行基本賬戶或個人的銀行賬戶。
申請材料應附: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有效納稅證明或減免稅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繳費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高校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書)、創業實體銀行基本賬戶或個人的銀行賬戶。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應享受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創業補助,標準為應享受期限剩余月數乘以當年失業保險金月領取標準,補助資金從當地財政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列支。申領條件、申請程序和申請材料按照創業資助執行。同時,申請人申請材料需附上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本人應享受期限中未領取部分的失業保險金金額的證明。
4. 創業孵化補貼。
(1)補貼對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
(2)補貼條件:基地為創業人員提供1年以上的減免費創業實訓場地和孵化服務。
(3)補貼標準:按實際孵化成功(以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為依據)戶數計算,每戶3000元,每一戶只能享受一次。
創業孵化補貼專項用于補貼孵化基地場地租金、日常管理費用以及為創業者提供的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和相關后續跟蹤服務等費用。
(4)申請程序:創業孵化基地憑有關申請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申請材料應附:入駐創業單位花名冊、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1年以上相關減免費的證明材料,與入駐創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書面服務協議,創業孵化基地銀行基本賬戶。
(5)限制規定:創業孵化補貼與創業培訓后續服務補貼只能享受其中之一項。
5. 創業孵化社保補貼。
(1)補貼對象: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或其他合法實體)。
(2)補貼條件:經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離基地,并正式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的。
(3)補貼標準:以搬出基地時與該企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職工名單應在搬出基地時報至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為基數,按企業(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給予一次性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
(4)補貼方式:實行“先繳后補”。
(5)申領程序:具體申領程序參照社會保險補貼執行。
(6)限制規定:已按前列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不得重復享受。
(八)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1. 擔保基金。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繼續籌集落實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規模以上。擔保基金應專戶儲存在經辦銀行開設的擔保基金專戶,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 貸款額度。
本市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均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城鄉勞動者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 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
實現自主創業,含以下四種形式:
(1)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登記手續為依據);
(2)承包土地、山林、魚塘等實現創業的(以承包合同為依據);
(3)公司+農戶形式實現創業的(以供銷合同為依據);
(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以組織章程為依據,可按聯保形式放貸)。
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是指:一是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企業標準;二是當年新招用本市戶籍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3. 貸款貼息。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借款人(個人)從事微利項目(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均可納入微利項目)的,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合伙經營或創辦的小企業屬微利項目且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含)的給予全額貼息、超過50萬元(不含)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貸款的,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4. 小額擔保貸款的其他規定按照《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辦〔2012〕1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扶持公共就業服務支出。縣級以上就業專項資金可安排扶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的綜合服務場所(人力資源市場)、公共就業實訓平臺、家庭服務信息網絡平臺、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平臺的相關設施和信息網絡建設(包括計算機及網絡硬件、軟件購置及開發應用支出、人力資源數據庫建設以及信息聯網和運行維護支出)。
扶持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資金作為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預算,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開展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協調和普法宣傳等扶持公共就業服務,按照每年12000元的標準給予服務補貼。
《就業失業登記證》工本費、就業失業監測、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和表彰、創業師資培養、創業項目庫建設、創業項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國家和省市組織的專項公共就業服務(含現場招聘會)以及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分析和發布等支出可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對經認定的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省級創業型城市(縣、區)、國家級和省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范縣、國家級和省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國家級充分就業示范社區和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全國“千戶百強”和省“百戶十強”家庭服務企業(單位)或服務品牌、省就業考評優秀等級的市(單位),由省級就業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貼。補貼資金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財政廳報省政府同意后下撥。
五、預決算管理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每次審核后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標準等)。
財政部門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的材料進行復核確認后按規定撥付資金。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完成后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情況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并將撥款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后,要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帳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六、分級管理省屬和中央、部隊駐粵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可享受的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省級財政在分配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時一并予以考慮。各地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省屬和中央、部隊駐粵企業(單位)排除在外。
七、監督管理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管理使用,建立和完善績效評估機制。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和監督,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臺帳,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確保使用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八、其他事項已按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政策的對象不得重復享受本通知所列同類補貼政策。
中央財政補助各地的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按《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的規定執行;省財政補助各地的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按《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3〕4號)的規定執行;具體補貼對象、標準和申領程序按本通知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就業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如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