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自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2年11月印發了《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以來,各地不斷加大工作推進力度,我市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為進一步規范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根據《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廣州銀發〔2008〕77號)、《關于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辦事流程,按照《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辦理規程》執行(見附件1)。
二、關于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辦法,按照《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規程》執行(見附件2)。
三、對“公司+農戶”等形式創業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應將貸款直接發放到借款人,不能把貨款資金直接劃入公司賬戶。
四、經辦銀行不得違反貸款期限單方要求借款人提前或分批提前歸還小額擔保貸款本金(借款人自愿要求提前歸還的除外)。
附件:1.《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辦理規程》
2.《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規程》
清遠市人社局 清遠市財政局
2013年7月18日
抄送: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清遠分行,各縣(市、區)有關經辦銀行
附件1
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辦理規程
一、對象和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自主創業人員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一)申請人為清遠戶籍,年齡為18~60周歲;
(二)申請人有具體的經營項目、固定經營場地,實現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的。
實現自主創業,含以下四種形式(但不限于):
1.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登記手續為依據);
2.承包土地、山林、魚塘等實現創業的(以承包合同為依據);
3.公司+農戶形式實現創業的(以供銷合同為依據);
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以組織章程為依據,可按聯保形式放貸)。
(三)使用貸款資金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微利創業項目。貸款資金不得用于以下行業:建筑業、娛樂業、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有價證券、期貨買賣及股本權益性投資等。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向創業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申請應附以下資料:
1.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一式四份);
2.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農村自主創業的人員除外);
4.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種、養、殖業除外);
5.創業計劃;
6.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種、養、殖業除外);
7.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審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后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再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移交給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按小額擔保貸款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入戶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是否貸款的審批意見;同意放貸的,經辦銀行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借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經辦銀行對借款的調查核實,由經辦銀行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不受任何機構、部門或個人的干擾和約束,具有自主和獨立的審核、審批權。
三、辦理時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后,材料齊全的,審核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財政部門復核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經辦銀行審批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