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實施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請示》(佛勞社[2008]51號收悉。關于你局所請示的問題,即“對超過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從業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后,其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受理”的問題,經研究,我廳意見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對于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返聘或者被招用人員,應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對于超過退休年齡但是未享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招用人員,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