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的通知》(清府辦〔2013〕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相關行政審批項目具體包括下列項目:
(一)小額擔保貸款申辦;
(二)市直企業單位人員調配審批;
(三)舉辦全市性或跨縣(市、區)的人才交流會的審批;
(四)自主創業稅收政策認定、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
(五)下崗失業人員(含國有、集體企業)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
(六)職業介紹補貼核準;
(七)公益性崗位津貼核準。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申辦。
(一)擔保基金。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繼續籌集落實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并保持在一定的規模以上。擔保基金應專戶儲存在經辦銀行開設的擔保基金專戶,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貸款對象及額度。本市城鄉勞動者自主創業,均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城鄉勞動者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 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式”貸款;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實現自主創業,含以下四種形式:
1.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登記手續為依據);
2.承包土地、山林、魚塘等實現創業的(以承包合同為依據);
3.公司+農戶形式實現創業的(以供銷合同為依據);
4.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以組織章程為依據,可按聯保形式放貸)。
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是指:一是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企業標準;二是當年新招用本市戶籍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申請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受理、收集借款人申請材料,經審核后,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移交給經辦銀行;由經辦銀行按小額擔保貸款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入戶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是否貸款的審批意見;同意放貸的,經辦銀行通知申請人前來辦理借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應附:
1.清遠市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一式四份);
2.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農村自主創業的人員除外);
4.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種、養、殖業除外);
5.創業計劃;
6.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種、養、殖業除外);
7.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四)貸款貼息。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借款人(個人)從事微利項目(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均可納入微利項目)的,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合伙經營或創辦的小企業屬微利項目且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含)的給予全額貼息、超過50萬元(不含)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貸款的,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第四條 市直企業單位人員調配。企業擁有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自主確定用人形式、條件,靈活調節勞動力數量的自主權,建立勞動關系的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審批。監管方式由勞動保障監察通過日常巡查方式督促檢查。
第五條 舉辦全市性或跨縣(市、區)人才交流會。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行跨縣(市、區)或者面向全市組織招聘單位的人才交流會的,不需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批準,但舉辦單位需提前將開展全市性或跨縣(市、區)人才交流會的工作方案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六條 自主創業稅收政策認定、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企業)可直接到稅務部門提出減免稅申請,由稅務部門直接審核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無需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
(一)符合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以下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人員;
(二)符合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稅收政策的以下企業: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招用符合條件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障費的企業。
稅務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按季度將減免情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七條 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一)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個人實際繳費數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三)申請程序: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季度終了后1個月內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申請材料應附: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注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靈活就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以上材料在靈活就業人員第一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只需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本人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第八條 職業介紹補貼。
(一)補貼對象:
1.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具我市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
2.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3.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街道(鄉鎮)、社區(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臺。
上述三類機構以下統稱“職業介紹機構”。
(二)補貼條件:職業介紹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含畢業離校后畢業年度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以及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下同)提供免費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信息咨詢等就業服務,并實現成功就業的。可按經其服務后實際在我市就業的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三)補貼標準。職業介紹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1.就業困難人員為400元/人;
2.其他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為200元/人。
(四)申報程序: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季或按年申報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經職業介紹機構就業服務后已實現就業人員本人簽名的花名冊、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應屆畢業生還需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勞動合同、或3個月以上(含3個月)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憑證、或社保繳納憑證、或社會保障卡記錄、或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提供的其他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職業介紹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職業介紹機構銀行基本賬戶。
(五)限制規定: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介紹雇傭制家庭服務人員不能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津貼核準按照崗位補貼辦法執行。
(一)補貼對象:用人單位。
(二)補貼條件: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給予崗位補貼。自主創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同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不含“三支一扶”、大學生村官等財政以安排補助或通過財政經費購買服務的崗位),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固摺?/span>
(三)補貼標準:按用人單位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每人每月崗位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四)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五)申請程序:用人單位招用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按季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位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居民身份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屬于畢業離校的高校畢業生的還應當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屬于在校的畢業年度高校生可用學生證或學校開具的身份證明替代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季度為享受補貼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以上材料在第一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上季度為享受補貼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和享受補貼人員簽名。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