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關于明確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13號)等文件規定,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了《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清遠市財政局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12月3日
清遠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關于明確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申請和核發有關事項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213號),切實做好全市促進就業工作,加強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自主創業、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改善就業創業環境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職責:
(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受理各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審核;編制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及時上報本地區專項資金需求情況,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
(二)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規范使用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工作,提交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三)根據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對有關憑證嚴格審核,確保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憑證的真實、合規和完整。
第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資金需求申報和績效自評等相關工作。
(二)對各項補貼申請進行復核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審核撥付資金;對專項資金撥付、使用以及管理情況開展檢查,加強資金監管。
第三章 扶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促進就業創業補貼。具體對象、范圍、標準如下:
(一)職業介紹補貼。
1.補貼條件。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層平臺為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鄉新成長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費就業服務的,可按其服務后實際就業的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標準為:就業困難人員為400元/人,其他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為200元/人。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2.申請單位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花名冊和求職者親筆簽名的職業介紹推薦信;
(3)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屬城鄉新成長勞動力的需同時提供畢業證書復印件;
(4)成功推薦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5)成功推薦就業人員3個月以上(含3個月)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憑證(或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復印件;
(6)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需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只需首次申報提供);
(7)申請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3.申請和核發程序。申請單位持以上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凡是要求提供有關證件的復印件的,在提出申請時應帶上原件供受理單位核對,下同),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二)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
1.補貼條件。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以下簡稱本省戶籍勞動力)和外省來粵務工人員,未享受過本省政府補貼培訓的,參加本省有關培訓教育機構、行業組織或企業組織的職業培訓或者自學,獲得本省頒發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自相關資格證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已享受政府補貼培訓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級資格等級(含跨工種)的技能晉升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從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列支,不足部分可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含非廣東生源)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工種和標準實施目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并適時調整。其中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考取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的,只給予每人200元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2.除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外,本省戶籍勞動力和外省來粵務工人員的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按照《轉發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清財社〔2014〕32 號)及《轉發〈關于進一步落實勞動力技能晉升培訓政策的意見〉的通知》(清人社函〔2014〕309號)文件執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含鑒定補貼)。補貼工種、補貼標準參照《關于運用省就業專項資金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財社〔2013〕103號)規定執行。
3.申請和核發程序。高校組織符合條件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應事先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開班申請。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由高校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學生的身份證復印件;
(3)學生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學生簽名的花名冊(注明參加培訓機構名稱);
(5)高校的銀行基本賬戶。
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由高校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學生的身份證復印件;
(3)學生的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學生簽名的花名冊(注明負責鑒定的機構名稱);
(5)高校的銀行基本賬戶。
高校持以上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高校銀行基本賬戶。
本市對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的組織實施方式和補貼申請程序等另有規定的,按市的規定執行。
(三)社保補貼。
1.補貼條件。
(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竦帽弦抵な櫧?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3)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給予其實際繳費額2/3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2.申請應附材料。
(1)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
① 用人單位申請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b.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c.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d.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e.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屬高校畢業生的,應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復印件;
f.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只需首次申報提供);
g.用人單位屬小型微型企業的,應提供本單位上年度從業人數、營業收入情況和所屬行業的依據;
h.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單位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i.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以上材料在用人單位首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申請表、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單位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② 申請和核發程序。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后,持規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2)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① 靈活就業人員申領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a.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b.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名、雇主簽名確認或靈活就業人員所在社區蓋章確認的靈活就業崗位和地址等證明材料;
c.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d.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e.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的,應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復印件;
f.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g.靈活就業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以上材料在靈活就業人員首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只需提供申請表、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② 申請和核發程序。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四)崗位補貼。
1.補貼條件。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的50%,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崗位補貼政策。
2.用人單位申請崗位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花名冊;
(3)用人單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5)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6)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的,需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復印件和就業證明材料;
(7)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8)用人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以上材料在用人單位首次申報時應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報時,除享受人員發生變動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和享受補貼人員簽名。
3.申請和核發申領程序。用人單位招用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人員,持規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位補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五)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1.補貼條件。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安排的見習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見習補貼由見習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補貼期限最長為6個月。
2.見習單位申請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見習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只需首次申領提供);
(3)見習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復印件;
(4)見習協議書復印件;
(5)見習人員簽名的花名冊;
(6)見習單位向見習人員發放見習補貼明細賬(單);
(7)見習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3.申請和核發程序。見習單位在見習人員見習期滿后,持以上資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見習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六)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1.補貼條件。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由企業所在地給予畢業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業補貼。
2.申請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高校畢業生本人身份證、畢業證書復印件;
(3)高校畢業生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5)6個月以上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6)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7)用人單位出具的上年度從業人數、營業收入情況和所屬行業的證明。
3.申請和核發程序。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1年內(以勞動合同載明時間計),可由本人向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企業可代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本條第(一)項所列材料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
1.補貼條件。在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可給予求職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500元。
2.申請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廣東省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申請表;
(2)廣東省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申請人員花名冊;
(3)高校畢業生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4)表明屬城鄉困難家庭的相關證件復印件或證明(包括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下同),殘疾高校畢業生只需提供殘疾人認定證件復印件;
(5)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3.申請程序按照《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3〕3102號)規定執行。
(八)安置“雙困”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
1.鄉鎮(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務等社會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畢業3年內的“雙困”(家庭困難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可給予最長不超過2年的工資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參照當地同條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確定。
2.組織實施步驟。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報當年購買崗位安置計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匯總后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上報當年全市的購買崗位安置計劃,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定下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崗位數量,通過公開招聘、競爭擇優的原則確定安置人選,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3.申請和核發程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核定的購買崗位數量提出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當年度資金安排,按規定程序核撥。
(九)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1.補貼條件。登記失業的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或登記失業滿6個月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時屬應屆畢業生),可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補貼標準按戶籍所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
2.申請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
(3)畢業證書復印件;
(4)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
(5)屬困難家庭的提供困難家庭相關證件復印件或證明;
(6)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以上材料在高校畢業生首次申請時應全部提供。從第二個月起畢業生申報繼續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簽名確認的未就業聲明。
3.限制條件。申請補貼的應屆畢業生已實現就業或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或累計3次拒不接受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介紹工作的,應當終止領取。
4.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向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高校畢業生個人銀行賬戶。
(十)創業培訓補貼。
1.補貼條件。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由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2.創業培訓機構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學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3)學員的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4)學員簽名的花名冊;
(5)創業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
3.申請和核發程序。創業培訓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開班申請,經批準同意組織學員免費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創業培訓機構的銀行基本賬戶。
(十一)創業資助。
1.補貼條件。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和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給予5000元的創業資助,符合條件人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2.申請創業資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及相關身份證明(屬就業困難人員的應提供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證明復印件,屬在校生或畢業生的需提供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校生提供學校出具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最近6個月的有效納稅證明或減免稅證明;
(6)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3.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條件的人員向創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十二)租金補貼。
1.補貼條件。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租用經營場地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每年3000元的租金補貼。
2.申領租金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畢業證書(在校生需提供學生證)復印件;
(3)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校生提供學生證)復印件;
(4)場地租用合同、繳納租金的憑證復印件(發票、收據或銀行流水);
(5)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3.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條件人員按半年向創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十三)創業孵化補貼。
1.補貼條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各類創業人員提供1年以上創業孵化服務(含創業項目、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以及相關后續跟蹤服務等)的,可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省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每戶3000元標準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2.創業孵化基地申請創業孵化補貼,應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好的申請表;
(2)入駐創業單位花名冊、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與入駐創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書面服務協議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
(4)創業孵化基地的銀行基本賬戶。
3.申請和核發程序。符合申領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規定的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創業孵化基地的銀行基本賬戶。
(十四)小額貸款擔保基金。
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可用專項資金進行補充。擔保基金應儲存在擔保基金專戶,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本市城鄉勞動者在清遠轄區內自主創業(包括登記注冊3年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跨縣(市、區)創業的,由創業地受理申請〕,其中:個人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借款人從事微利項目的,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貸款基準利率+≤3%)據實給予貼息;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按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其他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288號)執行。
(十六)省級優秀創業項目資助。
省每年將通過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的方式遴選一批省級優秀創業項目,每個項目給予5-20萬元資助。具體按照省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專項資金可用于扶持就業創業服務的其他支出,具體項目、標準、額度如下:
(一)基層服務經費補貼。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每年按照平均每個1.2萬元的標準安排服務補貼。村(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每年按平均每個2400元的標準安排補貼。具體補貼金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基層單位的服務規模和工作績效統籌安排。
(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失業登記證》工本費、就業創業政策宣傳和表彰、創業師資素質提升、創業項目庫建設、創業項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專項公共就業服務(含現場招聘會)、人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動態調查以及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分析、發布等項目經費支出,以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社會服務機構承擔有關工作所需的經費,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可由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三)就業失業監測補貼。就業失業監測經費按每個監測點每年不超過1000元標準給予補貼。
(四)示范性項目補貼。國家級創業型城市每個補助50萬元,省級創業型城市(縣、區)每個補助30萬元。國家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范縣每個補助30萬元,省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范縣每個補助20萬元。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每個補助20萬元,其中,被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再補助10萬元。國家級充分就業示范社區每個補助2萬元,省級充分就業星級社區(村)每個補助1萬元。全國“千戶百強”家庭服務企業(單位)每個補助2萬元,省“百戶十強”家庭服務企業(單位)每個補助1萬元。
撥付程序:基層服務經費補貼、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實際提出資金需求,報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后從省下撥的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示范性項目補貼,由所在地按省評審確定的項目和規定標準從省下撥的省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限制條件:基層服務經費補貼、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失業監測補貼、示范性項目補貼,用于各地補充促進就業創業經費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房屋建筑物購建和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支出。
第八條 部、省屬駐清普通高等學校和企業申請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求職補貼、創業孵化補貼和就業見習補貼按照《關于運用省就業專項資金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粵財社〔2013〕103號)等相關文件執行。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中可安排資金用于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具體管理辦法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25號)執行。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資金作為省級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預算、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第十條 有關項目補助標準由我市根據省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并公布。除本實施細則所列項目外專項資金還可用于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促進就業創業補貼項目。
第十一條 通過轉移支付補助各地的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據各地完成促進就業人數、吸納高校畢業生人數、登記失業人數變化情況、人均財力狀況、就業資金投入情況、促進就業資金結余情況、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分配過程中,要均衡各項指標的權重,充分體現促進就業實績。對上年度安排資金使用進度低于50%的,當年度不安排新的資金補助;對上年度安排資金使用進度低于30%的,除在當年度不安排新的資金補助外,對相關單位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對整改不力的可收回已安排資金。
第四章 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集體研究分配的,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申請指南,組織相關單位提出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將申報資料逐級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其中,財政省直管縣和省屬單位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交申報材料。同時,按年度資金申請指南的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平臺提交相關電子數據信息。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對符合申報補貼條件的材料進行集體研究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或因素方法計算確定補貼資金,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按規定進行公示和按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競爭性分配的,按規定提前發出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公告(項目評審或認定辦法),公布有關項目評審、認定及資金分配標準、分配范圍、競爭條件、申報程序和評審程序,具體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管理辦法》和各項目評審、認定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年度專項資金扶持方向、申報條件、申報對象、申報程序、補助標準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訂并在有關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明細計劃獲批后,省財政部門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用款單位屬省級單位的,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省財政部門將款項直接撥付到用款單位;屬地級以上市或省財政直管縣的,由省財政部門向市縣財政部門辦理撥付手續。
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省補助資金后通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獲批后,各級財政部門應盡快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六條 政策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撥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 各地要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推進網上服務,對通過信息化手段可獲得或驗證申請人申請補貼所需材料和信息的,應簡化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書面材料。要切實推進信息公開,制作直觀易懂的補貼辦理指南,明確各項補貼經辦業務窗口,并及時將辦理指南、辦理機構、咨詢電話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程序和方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按規定在省或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以及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用款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臺帳,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結余的省級就業專項資金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我市的專項資金(含滾存結余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支出項目(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人力資源市場及基層服務平臺建設資金除外)、對象范圍、補貼標準、申領程序等統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各地要根據當地就業狀況和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并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第二十五條 中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執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辦理相關補貼核發業務時,可根據申請企業申報材料,對照上述文件標準確定企業類型。
第二十六條 政策銜接。《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下簡稱188號文件)實施后,《清遠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清財社〔2013〕18號)有關資金補貼的項目、范圍、對象、標準等與188號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