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統一處罰標準,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擬定《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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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14日
附件: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統一處罰標準,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勞動者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我局名義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自由裁量,是指根據立法目的、原則,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改正措施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確、適當地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處罰種類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沒有規定處罰種類可以選擇適用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原則
第五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嚴格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所科罰種和處罰幅度要與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改正措施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重過輕罰或者輕過重罰。
(三)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設定該項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法目的,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改正措施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四)程序正當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五)處罰與教育并重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裁量中既要實現處罰目的,又要實現社會效果。對情節輕微及社會危害較小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對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先 經責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處罰的,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條 行政相對人被同時發現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分別裁量,在同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處罰。
第七條 適用自由裁量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闡明具體的事實、情節和理由。
第三章自由裁量的適用標準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直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應至少同時滿足第(一)(二)(四)(五)項條件,有法定標準、額度的還需滿足第(三)項條件。未直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的認定應至少同時滿足第(四)(五)項條件,有法定標準、額度的還需滿足第(三)項條件。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應至少同時滿足第(六)(七)(八)項條件:
(一)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5人的;
(二)涉案金額不足1萬元;
(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不足30%的;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2個月的;
(五)主動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
(六)危害后果可以完全消除的;
(七)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八)未造成社會影響的。
第九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情節、侵害對象人數、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涉案金額、危害后果的輕重等,將決定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分為三檔: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在情節嚴重基礎上予以考量。
第十條 情節較輕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勞動者人數不足10人的;
(二)涉案金額不足2萬元的;
(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不足50%的;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的;
(五)主動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
(六)經批評教育,主動改正違法行為、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的;
(七)危害后果較輕的;
(八)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九)未造成社會影響或者社會影響較輕的;
(十)其他應當認定情節較輕的因素。
第十一條 情節較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勞動者人數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二)涉案金額2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
(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50%以上不足100%的;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單位自違法行為查處半年后一年內再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六)不主動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
(七)經行政部門責令整改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違法行為或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的;
(八)造成較為嚴重危害后果的;
(九)同時發現存在兩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
(十)引發不足30人群體性事件的;
(十一)被當地新聞媒體報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十二)其他應當認定情節較重的因素。
第十二條 情節嚴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勞動者人數30人以上的;
(二)涉案金額5萬元以上的;
(三)偏離法定標準、額度等范圍100%以上的;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單位自違法行為查處后半年內再次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
(七)同時發現存在三項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
(八)特殊勞動保護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職工的;
(九)采取逃匿、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資料、轉移處分財產等方式,拒不配合執法檢查、社會保險稽核、基金監督的;
(十)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追回決定,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基金的;
(十一)引發3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十二)被省級以上新聞媒體或者在互聯網上報道或者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十三)其他應當認定情節嚴重的因素。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違法行為需達到情節嚴重的條件后才能予以處罰的,應依照前款規定確定該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依法減輕處罰的,在原情節的處罰細化標準的下一檔處罰細化標準內實施;依法從輕處罰的,在原情節的處罰細化標準內實施。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從重或者加重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
第四章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和監督
第十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行審核制度。
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主辦監察員應當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案件審核人員應當對處罰依據、額度等提出審核意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對處罰建議和審核意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復雜、重大案件的處理,應當實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制作、保存《復雜、重大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集體討論記錄》。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二版)中“以上”、“以下”、“內”、“至”的上限數均含本數,“至”的下限數、“不足”不包含本數。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監督科、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制處等相關機構應指導監督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規范自由裁量權相關配套工作制度。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修訂編制本地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二版)
關于對《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反饋情況的公告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在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對《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征求意見稿)》開展為期30天的公眾意見征求工作。目前意見征集已截止,在此期間未收到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特此公告。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