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廣辟線索來源,推進我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公安廳專項治理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警務督察總隊)負責公民向公安廳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的受理及其獎勵。
第三條 公民可以在平安南粵網上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舉報,郵箱地址:Jczxzlb@gdga.gov.cn,也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等方式(電話:020—83111882;傳真:020—83110856;通信地址:廣州市黃華路廣東省公安廳警務督察總隊;郵編:510050、)向省公安廳舉報公安機關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
第四條 公民對以下違規問題的舉報,省公安廳專項治理辦公室核查屬實后,視情予以一定的物質獎勵:
(一)公安機關警車方面
1、 使用的警車屬于走私、被盜搶、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單位或私人的,應當報廢、拼(組)裝等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2、使用偽造、變造的警車牌證的;
3、 轉借警車、牌證的;
4、 警車未依法進行登記或者牌證不全的;
5、 擅自噴涂警車外觀制式或者安裝警用標志燈具、警報器的;
6、 酒后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警車的;
7、 非執行緊急公務駕駛警車超速行駛、不遵守交通信號標志、不服從交警管理、濫用警燈警報器等交通違法的;
8、 駕駛警車參與婚慶、葬禮及為社會車輛帶道的;
9、非法生產、買賣警車及其號牌等專用標志,或者使用警車及其專用標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
(二)涉案車輛方面
10、違法扣留、扣押的;
11、 挪用、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涉案車輛的;
12、 違反法定程序和要求處置涉案車輛的。
第五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違規問題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獎勵。對舉報中誣告、陷害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對舉報人提供的有關線索經查證屬實并符合獎勵標準的,經報公安廳專項治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確定獎勵的對象,并根據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實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等,確定獎金數額,獎金一般為100元至500元。在核實有關舉報人身份等情況后,通過銀行匯款、郵政匯款等方式,將獎金匯寄至舉報人的有關銀行賬戶或地址;舉報人也可以到指定地點領取,并出具收條。
第七條 公民舉報的違規問題在舉報前,有關公安機關已經發現、正在查糾或已做整改的,不予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在接到領取獎金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或匯款地址,不到指定地點領取的,視同放棄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