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業務辦事主要依據
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啟用九二式機動車號牌及行駛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1994]44號);
二、《發布實施“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的命令》(公安部第2號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公安部第56號令);
四、《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有關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1]119號);
五、《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2002]167號);
六、《關于按照〈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辦理注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94號);
七、《關于貫徹〈機動車登記辦法〉和〈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工作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06號);
八、《關于印發〈進口機動車登記審批管理規定〉和〈全國進口車計算機核查系統2000版運行管理規定〉的通知》(公交管[2001]193號);
九、內貿易部《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辦法》(一九九八年三月)
十、《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
十一、《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307號);
十二、《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
十三、《關于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5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
十四、《關于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07號);
十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十六、《關于實施〈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
十七、《關于印發〈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
十八、《摩托車報廢暫行規定》(四部委令第33號);
十九、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駕駛員業務辦事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28號令);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公安部第29號令);
三、《關于實施〈駕駛證管理辦法〉和〈駕駛員考試辦法〉的通知》(公交管[1996]142號);
四、《關于實施〈駕駛證管理辦法〉和〈駕駛員考試辦法〉的補充通知》(公交管[1996]186號);
五、《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公安部6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