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吉田鎮高蓮村(詳見附圖)。
三、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城鎮建設用地。
四、擬征收土地面積:5.4公頃(折合81畝,具體以征地實測紅線為準)。
五、實施單位:征收工作委托吉田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六、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我政府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公正機關和測量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征收土地調查,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公正。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共同確認。
七、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有關規定精神、《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函〔2021〕45號)、《關于印發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山府發﹝2018﹞22號)執行,具體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單位:萬元/畝
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其中土地補償費占比49%,安置補助費占比51%。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參照《關于印發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山府發﹝2018﹞22號)文件執行。
(三)安置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留用地安置、物業安置或折算貨幣補償等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集體。
八、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九、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單位、個人,在擬征地范圍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土地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十、公告期限: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14日。
特此公告。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