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2022年度第九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預公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杜步鎮湟川村湟川經濟聯合社,江英鎮大橋村朝三經濟合作社,江英鎮大橋村朝一、朝二、朝三經濟合作社,江英鎮大橋村朝一經濟合作社,黎埠鎮魯塘村前鋒經濟合作社(詳見附件)。
三、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公用設施用地。
四、擬征收土地面積:杜步鎮湟川村湟川經濟聯合社0.6450公頃(折合9.6750畝),江英鎮大橋村朝三經濟合作社0.0139公頃(折合0.2085畝),江英鎮大橋村朝一、朝二、朝三經濟合作社0.1797公頃(折合2.6955畝),江英鎮大橋村朝一經濟合作社0.6745公頃(折合10.1175畝),黎埠鎮魯塘村前鋒經濟合作社0.7047公頃(折合10.5705畝)。
五、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公證機關和測量單位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征收土地調查,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公證。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共同確認。
六、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有關規定精神、《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函〔2021〕45號)執行。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
七、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后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將公布申請聽證途徑)。
八、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單位、個人,在擬征地范圍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土地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九、本公告日期為8月19日至9月1日(10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陽山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