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禾云-連州-連山項目的批復》(粵府土審(授)〔2024〕269號),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禾云-連州-連山項目(連山段)已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現將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準征收集體土地機關
2024年10月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以粵府土審(授)〔2024〕269號文批復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禾云-連州-連山項目(連山段)土地征收。
二、批準建設用地用途
本項目征收土地依照規劃安排作為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禾云-連州-連山項目建設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征收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吉田鎮石溪經濟聯合社、太保鎮保城村龍頸經濟合作社的部分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權屬單位范圍內(四至具體范圍詳見用地勘測定界圖)。
四、被征地單位和征地面積及地類
征收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吉田鎮石溪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0.2682公頃(林地0.2682公頃)、太保鎮保城村龍頸經濟合作社集體土地0.0686公頃(林地0.0686公頃),共計0.3368公頃(林地0.3368公頃)。
五、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地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函〔2021〕45號)、《關于印發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山府發〔2018〕22號),最新區片綜合地價已于2024年1月31日重新公布,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無變化,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征地補償標準: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參照《關于印發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山府發〔2018〕22號)。
3.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計取 ,留用地折算成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320萬元/公頃。
4.社會養老保險安置:按《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意見〉的通知》(清府辦函〔2021〕136號)的規定執行。
六、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30天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吉田鎮人民政府、太保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七、搶栽、搶種、搶建不列入補償范圍
《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后,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八、其他事項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家管網集團廣東省天然氣管網“縣縣通工程”禾云-連州-連山項目的批復》(粵府土審(授)〔2024〕269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