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英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我市擬征收英德市下鎮屬下集體土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2004〕28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入開展征地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土資發〔2005〕51號)等相關規定,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擬征收英德市下鎮新聯村塘鋪經濟合作社(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擬征收土地的用途:風景名勝設施用地。
三、擬征收土地面積:合共5.8452公頃(折合87.678畝)。
四、征地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一)征地補償標準:參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執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具體擬定。
(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以貨幣補償、社會保險安置、留用地折算貨幣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
五、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由鎮(街)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青苗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請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
六、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需要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七、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建、搶栽、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英德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