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管制(臨用)〔2024〕1號
廣東灣區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來《臨時用地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上同意你單位使用位于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黃布村東社經濟合作社、南村劉屋經濟合作社內土地總面積1.1304公頃,其中農用地1.1304公頃(耕地0.5212公頃,其中永久基本農田0公頃),作為廣東灣區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清遠清新至廣州花都高速公路項目土建工程施工TJ4標項目表土剝離堆放場、棄土場、施工便道的臨時用地。
二、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你單位為土地復墾的責任單位,按復墾方案的約定,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復墾方向、復墾措施、技術標準實施土地復墾,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逾期不實施的,由清遠市自然資源局清城分局代為組織復墾,相關費用從繳納的土地復墾保證金中扣除,并不再批準你單位申請的臨時用地。
三、強化耕地保護。臨時用地單位在使用臨時用地時,必須開展“耕作層剝離”,將耕作層的熟土剝離并堆放在土地復墾方案確定地點,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臨時用地使用期間,要嚴格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科學實施土地復墾,確保安全生產,改善生態環境。
五、你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轉讓、出租和抵押,嚴禁擅自擴大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和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如遇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應無條件服從,自行騰退并拆除臨時設施。
六、該臨時用地使用期限為批準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