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科室、各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關于減證便民、提升服務的決策部署和共享要求,不斷完善政府管理方式,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指導意見》《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經研究,現印發《清遠市自然資源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指引》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11月19日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指引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關于減證便民、提升服務的決策部署和共享要求,不斷完善政府管理方式,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法〔2020〕42號)、《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粵辦函〔2020〕334號)和《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21〕94號),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一)概念定義
本意見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于證明事項。
本意見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諾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條件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實行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按照國辦發〔2020〕42號文的要求確定。
二、適用情形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要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的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加強信息核查
行政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核查辦法,核查辦法要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據辦理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得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印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控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
四、注重風險防控
行政機關要加強信用監管,積極開展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事項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本指引中引用的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在本意見施行期間有修改的,適用修改后的新規定。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