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規范我市市縣兩級新立采礦權管理,科學設置采礦權,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及市政府工作部署,現將《清遠市新立采礦權管理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我局反映。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1 年11月3日
清遠市新立采礦權管理實施方案
為規范我市市縣兩級新立采礦權管理,科學設置采礦權,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土資法規發〔2010〕58號)、《關于規范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年度計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礦管發〔2011〕92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我省建筑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2020〕8號),以及《清遠市自然資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清自然資規字〔2021〕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強政府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調控
(一)改革出讓審批制度。根據《清遠市自然資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清自然資規字〔2021〕4號),市、縣兩級按規定程序編制的新立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統一交由市政府設立的“清遠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簡稱市礦委會)審議后報市政府審批。 (二)全面推行砂石土類礦產資源“凈采礦權”出讓。即砂石土類新立采礦權原則上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完成礦區范圍的征(租)地、礦產資源儲量勘查核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等前期事項,并統籌協調相關審批部門,確保采礦權競得人順利進行生產建設。具體可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授權國資單位組織實施,所需前期經費以“采礦權出讓資產包”的形式,由國資單位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經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列入采礦權出讓成本,在招拍掛出讓環節由采礦權競得人另行繳納。確實不能按“凈采礦權”要求出讓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說明,并上報市政府批復同意。
(三)采礦權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和動態監管。“十四五”規劃期內,我市采礦權總數以270個為總量控制目標。繼續執行2014年以來省下達我市的120個采石場限制指標。各地指標的缺口需求,應通過注銷到期采礦許可證或區域(用途)調整的方式解決,確保指標使用占補平衡。
(四)大力推行“礦地統籌、先礦后地”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模式。支持鼓勵山體整體開發推平后整理為建設用地,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土地開發利用、生態修復、工程項目建設統一考慮、一體規劃。對實行礦地統籌模式開發利用的采礦權,優先納入出讓計劃。
(五)推動礦業經濟的規模化、集約化和綠色發展。以縣(市、區)域為基礎,根據各地的資源稟賦設置礦產資源集中開采區。未完成集中開采區規劃,并在集中開采區內設置的采礦權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全市采礦權出讓計劃。
二、嚴格新立采礦權設置條件
(一)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清單,新立采礦權應當與國家、省、市區域發展定位和要求相銜接:
1.符合省、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2.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
3.符合生態環境、安全、林業、水利等方面的準入條件;
4.滿足最低生產規模的設定。
(二)禁止開采區內不得新立固體礦產采礦權。
禁止開采區包括:各級自然保護地(包括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國有林場和生態公益林范圍,飲用水源保護區,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一定距離(鐵路1000米、公路300米)和已確定線路的道路,主要河流兩側第一重山以內,水庫的一定范圍內,重大工程和基礎設施規劃區、城市建設規劃區,國家或省級確定的禁止開采礦種的礦產地等。
(三)相鄰露天礦山安全距離必須大于300米。
(四)新立采礦權在出讓公告及出讓合同中,應根據《礦業權交易規則》,明確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明確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原則上采礦權競得人必須在兩年期限內辦理采礦許可證,逾期解除出讓合同,不退回已繳納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因重大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但必須在到期前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五)新立采礦權要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在出讓合同中明確開發方式、資源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要求礦山企業必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砂石土類礦山在確定開采范圍時,原則上應整山出讓,并盡量避免凹陷式開采。
(六)新立采礦權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在礦區范圍內建設采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等相關規定,在確定礦區范圍、征求意見及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時,提前規劃布局開采區、生產區、辦公和生活區等,保障采礦所需的設施用地,并預留足夠的安全距離。
三、規范采礦權出讓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一)采礦權出讓計劃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編制
1.編制草案。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編制“XX縣XX年度(第X批)采礦權出讓計劃草案”。
2.征求意見。采礦權出讓計劃草案應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水利、林業、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根據自身權限,對涉及本部門職能的事項作出研判,明確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
3.形成建議。各縣(市、區)采礦權出讓計劃草案按上述程序完成編制,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XX縣XX年度(第X批)采礦權出讓計劃建議”,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報市自然資源局(市礦委辦)匯總。市自然資源局(市礦委辦)按照市、縣兩級權限和相關程序,形成“清遠市XX年度(第X批)采礦權出讓計劃建議”。
(二)采礦權出讓年度計劃的審批
1.市、縣兩級采礦權出讓年度計劃建議經市礦委會審議通過并報市政府批復同意后,正式成為“清遠市XX年度(第X批)采礦權出讓計劃”,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采礦權出讓前期工作。
2.采礦權出讓收益必須經過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擇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不能低于該產品(或同類產品)的市場基準價。
3.新立采礦權要按照《指導意見》第十六條“新立固體類礦山在儲量核實、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時,應將礦區內可利用的有價資源全部納入”的要求,對主礦種以外的其他共伴生礦種進行綜合利用、有償處置,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4.采礦權出讓起始價,應當綜合考慮礦產品的市場價格、礦山修復治理成本等因素,按照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的形式擬定,并報市政府審批確定。
5.新立采礦權一律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實行競爭性出讓。
四、其他要求
(一)采礦權出讓計劃建議由市自然資源局收集并交市礦委辦匯總后,報市礦委會審議。涉及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采礦權出讓計劃,原則上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上報,逾期列入下一年度出讓計劃。
(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采礦權出讓計劃草案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踏勘,認真核實礦區范圍和資源儲量,不得將資源儲量化整為零、分割出讓,或者大礦小開、一礦多開,防止浪費礦產資源或引發礦業權糾紛。
(三)編制采礦權出讓年度計劃草案,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各地要合理確定年度采礦權投放數量,充分發揮采礦權出讓年度計劃的調控作用。
(四)采礦權出讓的前期工作經費,包括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國土資法規發〔2010〕58號)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五)市、縣兩級在編制采礦權出讓實施方案時,應在出讓公告及出讓合同中,嚴格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計提、使用和監管,并設定修復治理的完成時限及責任追究等相關條款。
(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在新立采礦權的各個環節強化契約意識,堵塞管理漏洞。現有礦業權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違法違規責任;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義務的,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被列入“信用中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依法限制參與礦業權出讓活動。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
本方案由清遠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清遠市新立采礦權管理實施方案》政策解讀鏈接:http://zyrhbw.com/xxgk/zzjg/zfjg/qyszrzyj/zwgk/zcfg/zcjd/content/post_1464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