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新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的公告
清新府〔2011〕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級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文件和下達的指標要求,我縣編制了《清新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現將該規劃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批準文號
《關于清遠市清新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的批復》(粵國土資規劃函〔2011〕556號)
二、規劃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更好地統籌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合理安排各區域、各業、各類用地,落實土地用途管制,提高土地利用節約集約水平,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清新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規劃期限
以2009年為規劃基期年,規劃期限為2010-2020年,近期規劃年為2015年,遠期規劃目標年為2020年。
四、規劃范圍
清新縣轄區范圍,土地總面積235339.23公頃。
五、主要規劃調控指標
(一)總量指標。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切實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到2020年,全縣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在13083.00公頃以內,其中城鄉用地規模10269公頃(含城鎮工礦用地2808公頃);耕地保有量41058公頃;基本農田指標38071公頃。
(二)增量指標。切實調控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到2020年,全縣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控制在2425.32公頃以內,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780公頃以內。
(三)土地利用空間管制分區。允許建設區面積為10269公頃,有條件建設區面積為2048.92公頃,限制建設區面積為186923.3公頃,禁止建設區面積為36098.01公頃。
六、規劃實施措施
(一)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要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
(二)建立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制度。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年度建設用地進行具體安排,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
(三)建立耕地占用與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掛鉤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四)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占用基本農田。
(五)加大規劃管理的執行力度。全縣土地開發、利用和管理各項活動必須符合該規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六)構建節約和集約土地利用方式。
特此公告
來源:清新區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