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2019〕45號
清城區東城街道辦事處:
因返還農民實業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19〕258號),現決定如下:
無償收回你單位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東城街道J27號區的2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為:
地塊一:地號為441802003010GB00020,收回面積為106209.56平方米,劃撥決定書號:441801-2016-0061(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地塊二:地號為441802003010GB00021,收回面積為76107.07平方米,劃撥決定書號:441801-2016-0062(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上述2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三、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清遠市自然資源局辦理劃撥決定書撤銷手續。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行。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