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實施銀泉南路道路工程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清府函〔2019〕203號),現決定如下:
一、有償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遠市新城東B34號區B34000002地塊、面積為3976.93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證號:清市府國用〔2012〕字第00310號、證載面積8760.421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予以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按《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收回清遠市啟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B34000002地塊3976.9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補償方案的批復》(清府函〔2019〕203號)確定。具體由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組織實施。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
四、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土地開發儲備局簽訂補償協議,并到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手續。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變更土地權利證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行。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