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國土資利用發〔201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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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鳳凰村民委員會張屋村民小組:
因銀泉南路道路工程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18〕111號),現決定如下:
一、收回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鳳凰村民委員會張屋村民小組名下位于清遠市新城B34號區B3400507號地塊、面積為282.56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證號:清市府國用〔2013〕第00011號、證載面積282.56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附件測量圖為準)。
二、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鳳凰村民委員會張屋村民小組不得對該宗地再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三、清遠市清城區洲心街鳳凰村民委員會張屋村民小組憑本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及時到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若對本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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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