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同意(廣清管函〔2024〕124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管理委員會名下位于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園區內441802007016GB00376地塊4986.07平方米(折合約7.4791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無償收回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管理委員會名下位于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園區內441802007012GB00182地塊41882.47平方米(折合約62.8237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三、依法撤銷441802007016GB00376地塊的劃撥決定書(編號:GQY-TDHB-203,電子監號:4418022023A003655)。
四、依法撤銷441802007012GB00182地塊的劃撥決定書(編號:GQY-TDHB-204,電子監號:4418022023A003667)。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