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林杰城因保管不善,將位于清新縣山塘鎮恒平村委會第五村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遺失,證號:清新集用(2011)第050811號,土地使用者:吳清顏,土地面積:120平方米,四至:東至林燦權住宅2.8米;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林杰城
申請人林杰城因保管不善,將位于清新縣山塘鎮恒平村委會第五村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遺失,證號:清新集用(2011)第050811號,土地使用者:吳清顏,土地面積:120平方米,四至:東至林燦權住宅2.8米;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林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