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清新區稅務局因保管不善,將位于太和鎮清禾大道邊第二十二號區的《房屋所有權證》遺失,證號:粵房證字第3711634號,權利人:清新縣稅務局,房屋建筑面積:1221.18平方米。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清新區稅務局
申請人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清新區稅務局因保管不善,將位于太和鎮清禾大道邊第二十二號區的《房屋所有權證》遺失,證號:粵房證字第3711634號,權利人:清新縣稅務局,房屋建筑面積:1221.18平方米。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現聲明以本公告登網之日起該不動產權證書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國家稅務總局清遠市清新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