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升,建設工程檢測市場化“放得開、管得好”的總要求,做到逐步開放、穩妥有序,我局于2020年5月出臺了《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共2年。”即該辦法將于2022年4月30日有效期屆滿。
一、《辦法》的評估內容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7號)文件要求,我局組織開展了對《辦法》的屆滿前評估工作,評估本《辦法》實施以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是否有必要修訂后繼續實施。
二、《辦法》的評估組織工作
按評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加強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小組由分管局長(盧昌耀)任組長,相關業務科室科長(張秋旺)任副組長,科室人員(洪亮、楊曉欣、陳彩紅)為成員。評估工作小組認真研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對《辦法》進行評估,形成《關于〈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暫行辦法〉屆滿前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三、《辦法》的實施效果及存在問題
(一)《辦法》實施至今,檢測機構基本上能按《辦法》規定有序開展聯網登記工作。
(二)《辦法》的實施促使檢測機構主動積極聯網登記,在人員配備、設備管理、場地條件、檢測過程質量控制、檢測報告質量、檔案管理、信息化應用等方面逐漸得以規范管理。
(三)《辦法》制定之時以分公司跨區域形式開設的檢測機構很少,對該類檢測機構《辦法》沒有專門明確的管理規定條款。但至今以分公司跨區域形式開設的檢測機構已經較多,目前該類檢測機構大部分檢測設備、檢測人員不常駐在清遠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甚至檢測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都沒有保存在清遠市行政區域設立的分公司內,參與檢測項目的人員(含檢測員、報告編寫、校核、審核、授權簽字人)大部分不在清遠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買社保,造成當地主管部門難以監管。
四、評估結論
經過分析評估,從整體上看,《辦法》在實施后得到了有效執行,積極推動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穩妥有序,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高,基本實現了文件出臺時設定的建設工程檢測市場化“放得開、管得好”的預期目標。但是鑒于分公司形式的檢測機構在《辦法》沒有相關的管理條款等諸多問題,導致監管部門難以執法,檢測過程難以監管。為繼續推行《辦法》,全面實施聯網登記工作,填補《辦法》的條款空白,需對《辦法》修訂完善并繼續實施。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