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開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專項執法行動,強化“本質安全提升年”推進質效,營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氛圍,發揮“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警示生產經營單位破除僥幸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營造英德市安全生產合法經營環境,現曝光3起2023年查辦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 2023年1月11日,英德市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城北市場開展日常檢查中發現英德市英城某連雜貨店店內貨物放置點有一批煙花爆竹,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隨后將發現的問題線索移交英城街道應急辦處理。經立案后查明,上述煙花爆竹為英德市英城某雜貨店所有,作銷售用途,已銷售獲利145元。該雜貨店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銷售的行為,已構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違法事實,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的規定,對英德市英城某雜貨店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罰款人民幣 2萬元,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 145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 2023年4月21日,英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廣東某防水隔熱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該公司丙類倉庫和甲類車間發現存放有疑似危險化學品物質,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物質進行抽樣送檢。經鑒定,查獲化學品911聚氨酯防水涂料(甲料)送檢的樣品為危險化學品。隨后,英德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立案后查明,上述危險化學品為廣東某防水隔熱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產對外銷售的產品,該公司自知其廠區內未設置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在該批危險化學品送貨過來后長期儲存在甲類倉庫的行為,已構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項“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的規定,對廣東某防水隔熱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近期,英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英紅鎮政府工作人員對廣東省某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提供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問題。經英德市應急管理局立案查明,廣東省某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公司管理層認識偏頗,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未按金屬冶煉企業要求進行安全評價,只按一般工貿類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且《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未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金屬壓鑄工藝進行分析,已構成未按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違法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四)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及第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的規定,對廣東省某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要負責人石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