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19026
清商務〔2019〕89號
關于印發《清遠市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各科室、投資促進中心: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我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清遠市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2019年8月8日
清遠市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商務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商務局執法科室依本規定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商務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七條 市商務局執法科室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原則,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自由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八條 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范的,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同一機關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規范,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并且依據本規定附件《清遠市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九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劃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檔次,分別對應較輕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較輕、一般、嚴重三個檔次的罰款幅度參照下列公式計算:
較輕檔次:[(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一般檔次:[(X-Y)×30%+Y] 以上,[(X-Y)×70%+Y]以下;
嚴重檔次:[(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上述公式中X為法定最高罰款金額,Y為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從輕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中選擇較低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方式內從其較低限進行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進行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即在規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在幾種可能的處罰方式中選擇較重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方式內從其較高限進行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裁量程序
第十五條 市商務局執法科室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執法科室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先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市商務局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由執法科室書面報告(加蓋科室章)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提交局法制機構審核,呈分管領導批準。對于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給予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提交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并經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市商務局執法科室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適用依據和理由。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結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執法科室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清遠市商務局相關項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清遠市商務局相關項目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附件:
清遠市商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自由裁量情形 |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1 | 特許人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第二款: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 較輕 | 特許人有2個及以上直營店,但經營時間未超過1年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22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特許人直營店經營時間超過一年,但只有1個直營店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2-38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嚴重 | 特許人無直營店而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8-50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2 |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初次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且未給被特許人造成經濟損失等較輕情節的 | 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 -22萬元罰款。 |
一般 | 首次發現責令停止后繼續非法經營較長時間后才停止,或給被特許人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等較重情節的。 | 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2-38萬元罰款。 |
嚴重 | 兩次以上責令停止拒不停止或給被特許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 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8-50萬元罰款。 |
3 | 特許人首次立特許經營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 較輕 | 責令限期備案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備案的。 | 處1-5萬元罰款。 |
一般 | 責令限期備案后逾期備案的 | 處5-7.5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嚴重 | 多次責令限期備案后逾期仍未備案的 | 處7.5-10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4 |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時未按要求說明的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第十六條: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 較輕 | 特許人未按要求作出說明的但尚未對被特許人造成損失的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特許人未按要求作出說明而對被特許人造成一定損失的 | 責令改正,處1-2.5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嚴重 | 特許人未按要求作出說明,且特許人提供信息不真實或存在故意隱瞞等行為而對被特許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 責令改正,處2.5-5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5 | 特許人未按時報送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情況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第十九條: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共。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 較輕 | 特許人未按時報送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情況,但能自行補報或經執法機關提醒能及時補報的 | 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特許人連續兩個自然年度未按時報送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情況的 | 責令改正,處1-2.5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嚴重 | 特許人未按時報送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情況,經執法機關多次提醒仍不及時補報的;或連續三個自然年度未按時報送的 | 責令改正,處2.5-5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6 | 特許人違反信息提供規定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第二十一條: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并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分別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予以處罰。 | 較輕 | 特許人違反信息提供規定,經查實但未對被特許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 責令改正,處1-2.5萬元罰款。 |
一般 | 特許人違反信息提供規定,經查實且對被特許人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等較重情節的。 | 責令改正,處2.5-5萬元罰款。 |
嚴重 | 特許人違反信息提供規定,經查實屬故意違反且對被特許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 責令改正,處5-10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11年第5號令)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自由裁量情形 |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1 | 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5號)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11年第5號令)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 (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于上款的規定。 (七)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八)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九)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注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于在特許系統內部網絡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打印頁數)。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十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第八條 特許人的以下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一)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二)經營資源信息。 (三)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十條 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并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六條“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 較輕 | 責令限期備案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備案的。 | 處1-5萬元罰款。 |
一般 | 責令限期備案后逾期備案的 | 處5-7.5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嚴重 | 多次責令限期備案后逾期仍未備案的 | 處7.5-10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告。 |
2 | 特許人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 第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 較輕 | 責令改正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報告的。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責令改正后仍逾期報告的,或給被特許人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等較重情節的。 | 處1-2.5萬元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后仍不報告,故意隱瞞事實,或給被特許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 處2.5-5萬元罰款。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商務部令 2012年第9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自由裁量情形 |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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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在限期內辦理備案的發卡企業的處理 | 第七條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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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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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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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十四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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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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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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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十五條 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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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4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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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5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十七條 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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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6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十八條 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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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7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十九條 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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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8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二十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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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9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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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0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二十二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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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1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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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2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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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3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二十六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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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4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二十七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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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5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信息公示、信息保管、限額、期限、退卡、退款、資金管理等方面義務的處理 | 第三十一條 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 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第三十七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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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6 | 對發卡企業未建立并運行相應業務處理系統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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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17 | 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的處罰 | 第三十七條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檢查發現,逾期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處以0.9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處以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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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阻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 處于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實施依據和處罰標準 | 違法程度 | 自由裁量情形 |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1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一)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二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 | 較輕 | 拒不改正的,涉及勞務人員50人以下的 | 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涉及勞務人員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 對企業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6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拒不改正的,涉及勞務人員200人以上的 | 對企業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4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三)違反《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四)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五)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
(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三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一)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四)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五)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 (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 | 較輕 | 涉及勞務人員在10人以下的 | 對企業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涉及勞務人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對企業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9萬元以上4.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涉及勞務人員在30人以上的 | 對企業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4.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
3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一)未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將其對勞務人員的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勞務人員名單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將其對勞務人員的安排方案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較輕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6日以下的 | 對企業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6日以上8日以下的 | 對企業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8日以上的
| 對企業處1.7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4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不將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勞務合作合同副本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且合同未載明本條例規定的必備事項,或者在合同備案后拒不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補正合同必備事項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一)未與國外雇主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與未經批準的國外雇主或者與國外的個人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四)與勞務人員訂立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五)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 (六)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 | 較輕 | 涉及勞務人員在10人以下的 | 對企業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2.9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涉及勞務人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對企業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9萬元以上4.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涉及勞務人員在30人以上的
| 對企業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4.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國外引起重大勞務糾紛、突發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實施依據和處罰標準 | 違法程度 | 自由裁量情形 |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1 |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 較輕 | 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6日以下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6日以上15日以下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5日以上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逃避履行備案義務,在進行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備案回執》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在該行為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責令改正后仍逾期未停止該行為;或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等較重情節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后仍未停止在該行為,并故意隱瞞事實;或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經審批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責令改正后仍逾期未停止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或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等較重情節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后仍未停止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限制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并故意隱瞞事實;或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4 |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 較輕 | 責令改正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責令改正后仍逾期未停止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或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等較重情節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9萬元以上2.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責令改正后仍未停止在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所列的禁止投資領域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并故意隱瞞事實;或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等特別嚴重情節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2.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5 |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6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逃避、拒絕或以其他方式阻撓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較輕 | 經責令限期改正,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進行初次罰款。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初次罰款后再次檢查發現仍不改正的;或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3萬元以上0.7萬元以下的罰款 |
嚴重 | 屢責不改的;或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或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的。 | 對企業或其投資者處0.7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7年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境保護總局令第8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依據 | 違法程度 | 自由裁量情形 |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1 |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違反備案管理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2007年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境保護總局令第8號)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 較輕 |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未向商務部門備案或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未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限期整改通知書送達后在整改期限內未備案,且繼續經營的 | 處500-1550元罰款 |
嚴重 | 再次送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仍拒不改正,且繼續經營的 | 處1550-2000元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