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BG2023019
清商務〔2023〕52號
關于印發清遠市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中介招商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培育戰略性產業集群和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工作部署,充分調動市內外社會力量參與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招商引資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中介招商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清遠市商務局
2023年7月5日
(聯系方式:市商務局招商科,0763-3368083)
清遠市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
中介招商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培育戰略性產業集群和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強全市招商引資工作,提升我市招商引資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創新招商引資模式,提升招商引資成效,充分調動市內外社會力量參與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招商引資的積極性,鼓勵以中介招商方式開展招商引資,加快引進一批優質大項目,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工作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獎勵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獎勵對象”是指經過清遠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與市商務主管部門簽訂定向招商合作協議,通過各種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實項目投資意向、協助我市與投資商直接聯系,并跟蹤服務,在推動項目落戶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引薦機構)。項目投資方實際控制或具有關聯的機構或企業,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國有企業等機構不納入獎勵對象范圍。
第二條 獎勵條件及標準
(一)產業導向。引薦項目須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環保、安全生產要求,項目的投資方須為紡織服裝制造,棉花、化纖、皮革等原材料供應商及紡織服裝貿易商等紡織服裝上下游產業鏈企業、箱包皮革行業的落戶于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范圍內的制造業企業。
(二)獎勵標準。根據項目的用地性質分為用地項目和非用地項目,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獎勵:
1.用地項目。對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在清遠市新注冊設立的獨立法人企業,與清遠市政府、清城區政府、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招商部門或授權機構簽署了正式投資協議,總固定資產投資金額超過2億元(含),通過購買新增建設用地落地的,按照引薦項目完成固定投資金額5‰(最高200萬元)的獎勵標準給予引薦機構獎勵。獎勵分兩期發放,在企業投產時獎勵50%,達到投資協議所約定的畝均投資強度、產值、稅收時獎勵剩余的核定獎勵資金。簽署投資協議的項目應在投資協議約定的時間之內投產,逾期不給予獎勵。投資協議約定時間內未達到約定畝均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的,不予獎勵剩余的核定獎勵資金。
2.非用地項目。對從辦法印發之日起在清遠市新注冊設立的獨立法人企業,通過購買廣清紡織服裝產業有序轉移園范圍內標準工業廠房落地的,年度產值(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含)的,按照引薦單個企業最高30萬元的標準給予引薦機構一次性獎勵。同一項目只獎勵一次。
(三)獎勵時限。獎勵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對本辦法實施之后新注冊設立的投資項目,引薦機構必須在該項目注冊設立之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否則不予承認引薦機構資格。
(四)涉及市內原有企業增資擴產、搬遷和停舊開新項目,國家限制類產業項目的,不予以獎勵。
(五)對我市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效益作用的投資項目,可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商務局)上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對該項目以“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引薦機構獎勵。
(六)經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認為不適宜獎勵的投資項目,不予以獎勵。
第三條 獎勵申報
(一)對中介招商項目的獎勵實行合同及招商引資項目備案制度。開展中介招商工作的主體須經清遠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與市商務主管部門簽訂定向招商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由市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后方可申請相關獎勵。引薦機構在接觸到投資項目后應第一時間向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引薦項目備案,對于未提前完成備案手續的項目一律不給予獎勵。
(二)引薦機構在備案引薦項目時須提交引薦項目投資方的營業執照、填寫《清遠市中介招商項目登記備案表》并加具投資方的意見及公章后報市商務主管部門,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即完成備案。若多家引薦機構同時推薦同一項目的,原則上以屬地政府、園區管委會認可有緊密協作、參與推動項目落地的為引薦機構;特殊情形的,相關引薦機構應當自行協商獎勵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應當在上述規定時限一并報告,否則該項目獎勵金不予發放。
(三)對于用地項目并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金額達到2億元(含)以上的,在項目按照投資協議約定時間內實現投產后的當年進行申報,投產的認定標準為項目完成建設,取得環保部門的試運行排污許可證,并開始聯機試運行且出產成品。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認定以統計部門的納統數據作為重要依據。
(四)對于非用地項目,在項目投產后首次年度產值(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含)后進行申報,其中年度產值(營業收入)的認定以統計部門的納統數據作為重要依據。
(五)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獎勵申報工作,申報時間以具體通知為準,獎勵申報材料如下:
1.《清遠市中介招商引薦項目獎勵申報表》;
2.《清遠市中介招商項目登記備案表》;
3.引薦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主體登記證明文件(核對原件);
4.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5.項目投資總額證明文件復印件(項目投資協議書及
發改部門出具的核準立項或備案材料);
6.企業年度產值(營業收入)證明材料,具體以在統計部門完成入統的企業統計報表為準,企業所提供數據將與市統計局入統數據進行對碰確認;
7.企業年度納稅證明;
8.其他需要的輔證材料。
第四條 申報項目審核
市商務主管部門聘請第三方審核機構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根據第三方審核意見核定獎勵項目名單及獎勵金額。經審核通過的項目,對擬獎勵的項目及獎勵金額等情況在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五條 資金撥付
項目公示后如無異議,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將有關項目申報、審核情況及獎勵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在下一年度的預算中安排資金進行撥付。對于用地項目分兩次進行資金撥付,第一次先行撥付50%,剩余50%在項目達到投資協議約定的產值、稅收要求后進行撥付。對于非用地項目可一次給予全額撥付。
第六條 資金使用監督及檢查
(一)獲得獎勵資金的企業(引薦機構)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切實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市商務部門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政策實施、資金發放、信息統計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管理,并適時進行抽查,防止虛報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糾正。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獎勵的企業(引薦機構),如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獲得獎勵資金,將收回相關獎勵資金,并取消引薦機構備案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其他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最終解釋。聯系方式:市商務局(招商科),0763-336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