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31個部門《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等法律、文件關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清遠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直有關部門和中央和省駐清有關部門制訂了《清遠市關于對生態環境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后簡稱《合作備忘錄》),對清遠市生態環境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失信聯合懲戒。
二、制定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
6.《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7.《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
9.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31個部門《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
10.《關于印發<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號)
11.《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規則》(粵工商市字〔2016〕134號)
12.《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道路運輸企業誠信管理評價管理方法》(粵交運〔2015〕650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合作備忘錄》主要由24個市直部門和中央和省駐清部門聯合簽署,全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為聯合懲戒對象,第二部分為懲戒措施,第三部分為實施方式,第四部分為其他事宜。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環境企業信用評價“環保不良等級”(紅牌企業)、連續兩次評為“環保警示等級”(黃牌企業)和列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的企業。每一措施都由具體懲戒措施、實施單位、適用的法律依據組成,其中市場準入或行政許可方面的懲戒措施的5條,財政性資金支持與優惠政策方面懲戒措施1條,土地使用方面的懲戒措施1條,稅收管理方面懲戒措施3條,管理便利方面的懲戒措施2條,公示、考核與表彰獎勵方面的懲戒措施2條,其他懲戒措施2條,總計16條聯合懲戒措施。實施方式主要是通過清遠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清遠市兩建信息綜合管理與應用平臺)向各相關單位提供我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相關信息,并在清遠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信用清遠”等網站向社會公布,各相關單位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建立情況通報機制,及時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清遠市聯合獎懲信息管理系統反饋給市發改局、市生態環境局。實施過程中各相關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級各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