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水利局,清遠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行技術審查市場化,我局對《清遠市水利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制定了《清遠市水利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2年1月26日
清遠市水利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范技術審查市場化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程規范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辦函〔2020〕332號)等文件規定和要求,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市水利局負責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管理工作。市水利局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實行委托制。市水利局根據受理項目的規模、土石方量等決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查工作。
第三條 技術審查費在政府采購限額以下的,由市水利局按相關要求,依托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公開選取和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工作,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須入駐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并按規定接受管理。
第四條 承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的中介服務機構須具備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水平評價3星及以上資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或有關人員均應當遵循回避制度。凡參與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有關資料編制、咨詢工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均不得以該項目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或者評審專家的身份參加審查活動。
第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派出本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由5人及以上單數組成,專家組的組成須符合有關要求,必要時可聘請其他單位資深技術人員或者其他資深技術人員作為專家參與評審。專家組成員須由廣東省水土保持專家庫或清遠市涉水項目綜合技術評審專家庫的在冊專家中選取。技術評審會應邀請相關部門代表、申報方、編制方以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共同參加。
相關部門指項目所在地的發改、環保和水利等相關職能部門。
第七條 申請行政審批的有關項目資料經市水利局形式審查通過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通過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填報和提交有關采購項目信息,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形式核對后發布采購公告,公開選取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技術審查費屬政府采購限額以下的項目,在選取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過程中,如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只有1家或無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第二次發布選取公告,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若第二次公告時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仍只有1家或仍無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證明,由市水利局自行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九條 市水利局應當與選取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術審查工作,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工作要求、審查經費、技術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技術審查時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方案預審、現場查看、組織評審會(復審會)、審查意見印發等。技術審查共分初步審查、專家審查(復審)、出具成果等三個階段。
第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負責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專家組成人員的交通、住宿和會場以及參會人員飲食等安排,并承擔所有會務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初步審查由中介服務機構在正式接受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初步審查通過的,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會,市水利局負責發送評審會通知,評審會其他工作由中介服務機構負責;對于技術簡單或遇特殊情況可以不召開評審會的,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采取書面函審方式,書面征求有關專家和單位的意見。
初步審查不通過的,由中介服務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說明審查不通過的具體原因,經市水利局確認后,由受理窗口通知申報方作退件處理(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 申報資料(送審稿等)符合有關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要求,能夠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中介服務機構應在評審會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申報資料(送審稿等)不符合有關規程規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要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在評審會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修改補充意見,明確編制單位修改補充的內容及相關要求。中介服務機構收到補充資料(報批稿)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綜合專家組評審意見、有關單位的意見(送審稿等資料的復核情況),向市水利局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技術審查意見應根據有關規程、規范和技術標準等對評審資料給予客觀、科學和實事求是的公正評價,并給予明確的結論、意見和建議。技術審查意見應當具體詳細,包括審查的有關情況及審查重點的相關內容等。技術審查意見須加蓋中介服務機構公章,并對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負技術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市水利局綜合中介服務機構的技術審查意見、申報方和編制方的意見,對照審查條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技術審查意見存在不規范、不符合實際情況等問題的,將發回中介服務機構重審,并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特殊情況的經市水利局同意可再延長3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技術審查工作完成后,中介服務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善歸檔技術審查工作的有關資料并報送市水利局,歸檔資料包括送審稿(含電子版)、修改補充意見、專家個人評審意見、專家評分表、報批稿(含電子版)、補充修改情況對照表以及技術審查意見等書面材料。
第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審查活動中應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技術規程規范和規定程序組織技術審查,認真做好服務工作,確保技術審查工作的質量。
第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開展技術審查活動中存在不良行為的,分別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及《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實行有償服務,中介服務費支付管理執行財政管理有關制度。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的中介服務費用“按次結算”。在國家和省未出臺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技術審查中介服務費用標準前,參照《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質監測業務經費定額標準(試行)>與<水土保持業務經費定額標準(試行)>的通知(水財務〔2014〕253 號)》中《水土保持業務經費定額標準(試行)》執行。具體標準為:項目需要召開技術評審會議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費每項3.0萬元;項目不需要召開技術評審會議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費每項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因初步審查不通過而終止技術審查的項目,中介服務費用按照合同額的30%結算。
第二十三條 申報方是指提交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事項申請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四條 編制方是指編制申報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技術審查資料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水利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