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節水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可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節約用水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三條 獎勵資金來源為納入清遠市水利局預算管理的節水專項資金。
每年可以用于獎勵的金額,根據年度節水專項資金收入和支出項目安排情況,在年初預算中合理確定。
按照最高標準計算所需獎勵資金高于當年節約用水獎勵預算資金的,各獎項實際獎勵金額根據二者的比例進行相應核減。
第四條用水單位因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顯著節水效益,達到省級節水型企業、單位、居民小區標準要求,通過相關申報、評審、核準程序,被評為廣東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的,由清遠市水利局授予節水先進單位榮譽證書,給予規定數額獎金。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
(四)舉報或者制止嚴重浪費用水、擅自取水等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五)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節約用水獎勵按照下列標準發放:
獎勵標準如下:
(一)節水先進單位獎(企業、居民小區):按照10000元/個給予獎勵;
(二)節水先進個人獎: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清遠市水利局每年3月在官方網站發布當年節約用水獎勵申報通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按通知所列時限向清遠市水利局申報獎勵。
第七條 申報節水先進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節水獎勵申報書,列明本單位經廣東省主管部門公布所獲得的榮譽稱號證書或認定文件、上一年度用水總量、本單位節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說明、本單位節水效果、本單位節水管理先進事跡或經驗。
(二)上一年度水費單據復印。
第八條 申報節水先進個人獎,需提供滿足第五條中所列任一條件的材料,包括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的文字說明材料、實物、證書或批復文件復印件等。僅有文字說明材料的,需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文字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九條 清遠市水利局設立由政府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的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確定年度節約用水獎勵名額與標準,并根據申報主體提供的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選名單。
第十條 評選方法和程序:
(一)現場核實:清遠市水利局組織人員對入選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初步獲獎名單;
(二)公示:清遠市水利局將初步獲獎名單在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長為15個工作日;
(三)審定: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清遠市水利局對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四)公布:清遠市水利局將最終獲獎名單在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五)領獎:清遠市水利局通知獲獎單位或者個人于指定時間、地點領取榮譽證書。個人獲獎的,獎金在發放榮譽證書的同時予以發放;單位獲獎的,獎金根據審計結果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發放。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由市水利局追回榮譽證書及獎金,并自榮譽證書及獎金追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
單位或者個人有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行為的,不得給予節約用水獎勵。
已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水利局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清遠市水利局給予解釋。
第十三條 各縣(區)水利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轄區節約用水獎勵政策。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政策解讀:《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政策解讀(一).pdf
2.政策解讀: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政策解讀(二).jpg
清遠市水利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