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
按照國家和廣東省建設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工作部署,鼓勵節約用水,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制定《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
為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節水意識,落實《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和《廣東省節水行動實施方案》,積極創建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二)《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下列節約用水項目:(一)采用農業節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技術的推廣項目;(二)采用節水灌溉技術的連片種植、規模經營項目;(三)生產列入節水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的項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五)創建節水型城市、企業、單位的項目。
三、《清遠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試行)》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該辦法共有十四條,首次對單位或者個人在我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可以按照該辦法給予獎勵,節約用水獎勵包括節水先進單位獎(單位包括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和節水先進個人獎。該辦法明確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每年度節約用水獎勵申報通知規定時限向市水利部門申報獎勵,并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入選名單,按照規定程序(即現場核實、公示、審定、公布、領獎等程序)評選通過。同時,該辦法明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由市水利部門追回榮譽證書及獎金,并自榮譽證書及獎金追回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獎勵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行為的,不得給予節約用水獎勵。已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重復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