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x杰
身份證號碼:441827xxxxxxxx3014
住所: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飛來峽鎮龍埗居委會較杯村16號
本單位于2019 年3月8日對你涉嫌違法運輸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于2019年2月8日雇請盧國強利用贛C3K368運輸車在北江干流清城區飛來峽鎮石梨電排站河段岸邊運輸河砂約30立方米。以上事實有現場錄像及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規定。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你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仟元(5000.00)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水利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