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鄧x熾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 441801xxxxxxxx2637 電話:1760763xxxx
住址:廣東省英德市xxxxxxx
經查明,你于2018年12月19日利用粵韶關貨3191運輸船在北江干流清遠江口飯店渡河段運輸1201.80立方米河砂,未能提供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鄧金熾、孔輝雄、鄧神東、蘇丁有的調查筆錄;執法檢查時的現場錄像、照片;現場勘驗的筆錄及圖片;船載砂量測量檢驗報告;船舶證明資料及相關資料。
經依法告知,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申請聽證要求。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運輸河砂處罰裁量基準2”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運輸的1201.80立方米河砂,責令卸到指定地點,并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整。
你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水利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