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清遠市清新區太和供水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31976786829
法人代表:嚴沛東
地址:清遠市清新區太和鎮飛水工業大道393號
本單位于2023年1月30日對你公司(第二水廠)2022年度超許可取水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公司(第二水廠)取水許可證(C441803S2021-0015),批準的取水量為4502萬立方米,有效期于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2022年1月至3月批準取水量為1111.25萬立方米;2022年4月1日新發取水許可證(C441803S2022-0002),批準的取水量為4785萬立方米,有效期于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其中2022年4月至12月批準取水量 3605.16萬立方米。因此,你公司(第二水廠)2022年全年批準取水量為4716.41萬立方米。2022年度你公司第二水廠實際取水量為5262.4739萬立方米,超許可取水量為546.0639萬立方米。以上事實有《取水許可證》、《2022年度用水計劃表》、清遠市清新區太和供水有限公司(第二水廠)2022年1-12月取水臺賬、《關于清新供水公司兩家水廠超量取水的情況報告》、水行政執法調查筆錄(李雨寧)、水行政執法調查筆錄(江一邑)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的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貳萬(¥20000.00)元整。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清遠市非稅收入繳納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