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吳X云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41801XXXXXXXXX 電話:186XXXXX
住址:廣東省英德市XXXXXXX
本單位于2022年1月26日對你涉嫌違法運輸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于2022年1月17日利用粵匯航98運輸船在北江干流清遠水利樞紐庫區(山塘)河段違法運輸河砂421.16立方米。以上事實有現場錄像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河砂計量報告》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運”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運載河砂數量應當符合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的規定。
另經查,你因違法運輸河砂被我局在2021年11月9日進行了處罰。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2年3月31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水罰告字〔2022〕8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此,你未作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你的違法行為屬于從重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或者責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四項“違法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運載數量明顯不符合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運輸的421.16立方米河砂;
2.罰款人民幣叁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整(31587.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清遠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