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清新區太和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清遠市清新區太和第二水廠水資源論證項目取水許可申請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清遠市水利局關于請求將市區濱江備用水源工程移交給清新區太和供水有限公司代為管理的請示》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決定準予取水許可。具體審批意見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清遠市清新區太和鎮濱江逕口樞紐大壩上游約 3.1km 處濱江備用水源工程取水口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總量4785萬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14.42萬立方米(相應取水流量1.67立方米每秒)。同時濱江作為市區備用水源,當北江發生水質污染時,太和供水廠在最大取水量4785萬立方米中應優先確保作為備用水源的水量(日最大取水量14.42萬立方米)。項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國家及我省用水定額指標要求。
二、項目運行期日間接退水量11.90萬噸,經處理達標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三、你公司應按照我局審定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要求,落實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按規定在取水點安裝取水計量設施,預留數據遠程傳輸端口,確保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并建立完善取用水檔案管理制度。項目取水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的統一調度和動態監測,依法接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在取水工程(或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后,你公司應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我局報送取水工程(或設施)試運行情況等有關驗收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五、項目取水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六、本項目取水許可批準之日起有效期五年,生效之日同時撤回《清遠市水利局準予水行政決定書》(清水審批〔2022〕3號)
附件:關于報送《清遠市清新區太和第二水廠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意見》的函.pdf
清遠市水利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