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霍x輝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50422xxxxxxxxxxxx6 電話:186xxxxxxxxx
住址:廣西藤縣濛江鎮xxxxxc
本單位于2020年6月3日對你涉嫌違法運輸河砂一案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于2020年2月26日利用桂藤縣貨0528運輸船在北江干流清遠市清城區石角界牌洲頭河段違法運輸河砂約138.5立方米。以上事實有現場錄像及照片、《現場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河砂計量報告》等證據證實。
2021年1月12日,本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清水罰告字〔2021〕3號),擬對你作出責令將違法運輸的138.5立方米河砂卸到指定水域,罰款陸仟玖佰貳拾伍元(6925.00人民幣)整的行政處罰。本機關執法人員多次致電話給你,但你一直沒有接聽。2021年3月3日,本機關執法人員通過郵寄方式向你送達了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你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此,你未作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運”及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規定。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和《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你的違法行為為一般情節。
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將違法運輸的138.5立方米河砂卸到指定水域;
2.罰款陸仟玖佰貳拾伍元(6925.00)整。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清遠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水利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清遠市水利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