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規定?
?(1994年 1月 18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做好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保障社會安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依法享有公民的權利,履行公民的義務,不受歧視。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工作的領導,公安、司法、勞動、人事、教育、民政、糧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共同做好安置工作。
?第四條??? 凡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其親屬、原單位和落戶地的公安機關,并將有關材料轉交落戶地的公安機關。
?第五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原則上回原戶籍所在地安置。
?第六條??? 落戶地公安機關依據《刑滿釋放證明書》或者《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辦理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登記、入戶手續,屬城鎮戶口的,糧食部門按照規定辦理糧食供應關系手續。
?第七條??? 保留職工身份的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原則上由原單位安排就業。
?原單位被撤銷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商請勞動、人事部門予以安置。
?不適宜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商請勞動、人事部門予以安置。
?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同中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在勞動改造、勞動教養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安排就業時予以照顧。
?第八條??? 在服刑、勞動教養前系無業人員或者被開除(除名)的,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回城鎮落戶后,由當地勞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待業登記;在安置就業時,與其他人員同等對待。
?第九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就業后工資待遇,由用工單位按同工同酬原則確定。
?第十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回農村落戶的,由落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并按照規定劃給口糧田,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有贍養、扶養義務的親屬贍養或者扶養,確有困難由民政部門適當救濟。
?第十一條??? 鼓勵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自謀職業。對申請并且符合條件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予以辦理納稅登記。
?第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可以依照國家招生規定報考院校。符合錄取條件的,應當予以錄取。不滿 16周歲未受完義務教育的,或者在初中、中等專業學校、高等院校保留學籍的,應當準其繼續入學接受教育。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 1994年 3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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